犯罪后真诚悔罪,又向被害方道歉并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被告人孙许军与杨德学、李周博、任巧卫预谋抢劫一鞋包加工场业主聂江武。杨德学获知聂江武携带巨款及行程后,即通知孙许军、李周博、任巧卫三人追赶聂江武。后孙许军、李周博、任巧卫对聂江武及同行的裴顺林实施抢劫。因聂江武反抗,孙许军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聂江武致其死亡。一审阶段,被告人孙许军的父母与被害人聂江武家属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由孙许军父母代为赔偿7万元人民币给聂江武家属,聂江武家属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孙许军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孙许军死刑,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最高法复核后不予以核准。
对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被告人慎用死刑,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被告人真诚悔过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表明其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不是单纯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特殊预防,即防止罪犯再次犯罪。对于真诚悔罪的被告人来,其再次严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慎用死刑,给其自新的机会,符合刑罚的价值。其次,对该类案件慎用死刑,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目标的实现。由犯罪人或其亲属给被害方足额的经济赔偿,能使被害方心理得到慰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害方的仇恨心理,减少社会对立。不可否认,“杀人偿命”的报应思想根植于几千年的道德文化传统,有相当的群众基础和认同心理,被害方能谅解被告人的在司法实践中尚不普遍。被告人真诚悔罪,作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方予以谅解,慎用死刑有利于一定程度上弥补、恢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有利于修补犯罪冲突所带来的不和谐结构。
当然,如果犯罪人不是出于真诚悔罪,即使有赔偿也不能因此而不适用死刑;如果虽有赔偿,但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也不宜因此而从轻处罚。因为没有取得谅解,不但维护社会和谐的目标没有实现,还会给人落下花钱可以买命的诟病。仅仅因为积极赔偿一个因素考虑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容易带来“花钱买命”的不良影响,破坏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而且,赔偿损失也是基于依法判决,是应有之意。该种情形下慎用死刑不是绝对的,还需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等。
『案例』2004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彭学辉纠集被告人张玉良,与谭明海、张文伍共同预谋劫财,并购置了水果刀。当晚,四人各持刀对路经瓯海区温瞿公路与瓯海大道交叉口的被害人吴长军、杨秀芬实施抢劫。张玉良持刀刺吴胸部一刀致其死亡,后四人在吴身上搜得财物逃离现场。案发后,张玉良家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人民币4万元。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张玉良死刑,二审法院改判其死缓。
本案改判的理由虽然也主要是因为积极赔偿被害人,但也有其是被纠集而参与犯罪的因素。因此,我们在考虑积极赔偿的因素之外,也需要综合案件的整体情况予以综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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