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三四月份,江苏省女老板秦某某在公司破产停业后,伙同四川籍务工人员童某,二人谎称夫妻,带着从朋友处借来的几十万元钱,冒充成功浙江商人到忠县投资,吹嘘有经济实力,可以帮受害人将钱拿去投资赚大钱,同时二人虚构与时任某县领导是亲戚、老乡等事实,两年时间里共向12名被害人骗取991.5万元。近日,忠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秦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童某犯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在2007年之前在其家乡江苏省通州市兴东镇经营一家生产床上用品的针织厂,2007年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秦某某也因为经营该厂欠100多万元的外债。2008年4月,秦某某与人合伙在浙江义乌注册5万元成立“义乌吉宏婚姻介绍所”,在此期间与在安徽省安庆市打工的童某结识,建立恋爱关系。
2009年初,秦某某的婚介所停业,遂与童某以浙江商人身份到忠县寻找工程项目,二人虚构有经济实力,在与受害人交往期间,对外称夫妻,吹嘘二人系身家数亿元的浙江富商,秦在浙江有四十几亿的资产,童在浙江义乌市一家银行当科长,辞职后在浙江搞了几个有几千人的企业,企业是他们的儿子在管理,开的车值几百万,家里在浙江银行里有6%的股份。同时二人虚构与时任某县领导是亲戚、老乡,关系很铁。平时二人的生活当中表现得相当阔绰,开的宝马730,去外地都是乘飞机。加上二人以月息5分的高利率相诱惑,让被害人陆续将巨额借款借给二人。
为取得受害人的信任,2009年10月23日,童某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找到第三方代理人何某(另案处理),支付何某1万元劳务费,通过借资验资方式注册忠县吉宏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完成公司注册后,童某又分两次将99万元注册资本转走。
截止2011年10月,二被告人以诈骗手段骗取十二名受害人共计991.5万元,除用于经营吉宏科技服务公司外,主要用于偿还秦某某在江苏的债务,为其子投资渔场和建婚房,购买宝马车、个人高消费,以及偿还前面的借款本金和高额利息,至案发时尚有530余万元本金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秦某某在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童某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童某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给债权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
据此,重庆市忠县法院以被告人秦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被告人童某犯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