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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诱使下线缴纳货币购买“虚拟特权” 金融传销犯罪应否单列罪名?
2013-8-11 9:56:08

          ★★★【字体:
作者:牟伦胜 池幕寒  时间:2013-06-18 20:04  新闻来源:《浙江检察》  【字号: | |

 

金融传销是以缴纳一定的货币换取传销发起人设立的“虚拟特权”,以数的倍增原理发展下线,诱使下线缴纳货币购买“虚拟特权”,按照层级高低在组织内部分配出售“虚拟特权”所获货币,实现非法牟利目的的行为。金融传销亦是传销,是一种“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相较于普通传销而言,金融传销渗透了金融的特性。

一、金融传销的特征

1、金融传销在主体上为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以成为金融传销的主体。在现实之中,相当一部分金融传销组织为了获取正当名分,利用信息不对称原理,采取注册公司法人的形式,获得法人主体外观,然后在公司法人面纱的掩饰下进行传销活动。更有甚者,采取在境外注册,在境内发展的形式。由于这些公司法人成立的主要目的及开展的主要经营活动是为了非法经营货币,而不是进行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因此,撩去其面纱,仍应判定其为一般自然人。至于以公司法人面目出现的金融传销组织的行为是否主要从事金融传销活动,“可以参考美国贸易委员会在1997年起诉采用多层次直销模式经营珠宝的企业Jewelway判例,关于‘最终销售’的界定,即50%原则,该原则要求直销公司的销售收入至少50%来自非行销计划参与人,也就是直销网路之外的最终消费者,否则有传销之嫌”(ftcv·Jewelway International Inc.1997)。[]

2、金融传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金融传销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非法经营货币行为,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但为了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金融传销组织明知自己进行的是一种没有实质的货物、服务生产或贸易的活动,不可能产生所谓的利润,但是为了实现非法牟利的目的,进行所谓的“资本运作”,开展非法经营货币活动,积极追求金融传销行为的发生,其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3、金融传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的方式经营货币,非法牟利,损害他人利益,破坏金融秩序,其欺骗行为、非法经营货币行为与非法牟利及破坏国家金融秩序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首先,为了使自己的传销行为师出有名,利用金融原理,对潜在的受害人进行资金运营、理财等各方面的培训,对其进行洗脑,使潜在受害人上当受骗。其次,金融传销以“虚拟特权”和类似储蓄分红的非法经营货币形式,让先加入人员从“资本运作”中牟取暴利,刺激潜在受害人心甘情愿地缴纳高额费用。在这种较强欺骗性的掩饰下,受害人加入金融传销组织,参与传销活动都具有自愿性,摒除了普通传销的强制性。

不过,尽管金融传销组织会骗取潜在受害人的金钱,但是,其真实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牟利,即通过不断吸收人员加入金融传销组织,高额购买传销特权,然后再将这些骗来的货币在组织内进行分配,让传销人员分享非法经营货币所获红利。所以,金融传销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牵连着的欺骗行为和非法经营货币行为,欺骗行为服从于非法经营货币行为。在金融传销和受害人受损以及国家金融秩序遭破坏之间形成因果联系。

4、金融传销在客体上既侵犯他人货币所有权,又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金融传销过程中,侵犯参与人员的货币所有权自不待言。更为重要的是,金融传销组织直接经营货币,不断地从受害人那里吸收货币的同时,在金融传销组织内部进行货币分配,抢夺国家的金融市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危及国家的金融安全。在金融传销过程中,金融传销组织打着国家金融试点的旗帜,或者以实施金融服务项目为借口,利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发展,向相关领域渗透,争夺金融市场,造成金融监管混乱。

二、金融传销单列罪名

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犯罪本质特征和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在理论上,由于金融传销是一种进行非法经营货币的特殊社会行为,其与普通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之间存在质的差别,所以应将金融传销从普通传销之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类型进行法律调整。相应地,在刑法中应将严重的金融传销单列罪名进行调整。在实践中,立法难以满足对现实的金融传销社会行为进行调整,有必要完善立法,强化法律规制,将金融传销单列罪名进行刑法调整。在既有的刑法规定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规定,为金融传销单列罪名预留了空间,为金融传销的刑法调整提供了可能性。

(一)金融传销单列罪名的必要性

1、金融传销犯罪主体危险性更大。“‘北海亿元传销大案’的95名被告人中,就有博士、硕士各2名,26人为大学本科文化,还有一些离退休厅处级干部”[]。在2012220面世的中国科学院《法治蓝皮书(2012)》,“特别提示,以传销模式放高利贷、非法吸储的“金融传销”在2011年首次进入金融领域,严重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金融传销对金融秩序破坏性极强。金融传销组织在广西北海市安营扎寨之后,从全国各地大量招徕人员,每人交纳6.98万元加盟费,声称发展下线至600人后,就能获得1040万元。在“只要一年两年,投资3800元可赚到380万元,投资69800元可赚到1040万元”[]的口号刺激下,大量的存款被吸入金融传销组织的口袋之中,严重冲击金融市场。此外,金融传销严重破坏国家金融信誉。为了欺骗参与成员,金融传销组织拉虎皮作大旗,打出参与国务院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旗号,把这种所谓的“产业发展基金”说成政府支持的“民间资本运作项目”,告诫受害人:“凭啥赚钱,这是做项目,国家把大家的零散资金整合起来,投资西部大开发,投资北部湾开发开放,投资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建机场,修铁路,做期货,大家赚的钱,就是从国家发展中分享到的投资收益。”[]

3、现有的组织传销犯罪的法律治理不能满足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需要。金融传销犯罪的破坏力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犯罪的范围,危及到社会金融秩序,有必要采取更严厉的法律措施进行制裁。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远远不能满足这方面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单列罪名,加大打击力度。“一名审理过传销的法官说,打击金融传销没有专项罪名,套用的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治罪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或‘非法获利1万元’,而且有‘情节严重’的规定,由于取证困难,对传销骨干的处罚,往往法院判决之日,就是刑期相当的羁押期满之日”。[]由于破坏金融秩序的特征明显,对金融传销这种新的传销行为,应单列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二)金融传销单列罪名的可行性

1、从一般罪名之中分离出特殊罪名是刑法罪名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刑法设立新的罪名,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增强识别性,加大打击的针对性,使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真正做到罪刑法定。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金融传销与普通传销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集资诈骗行为具有质的差别,具有社会关系范型上的特殊性。为了彰显罪名设置对于犯罪行为的警示教育功用,在理论和实践上将金融传销独立出来单设罪名是符合刑法精神的。

2、将金融传销单列罪名符合刑事犯罪构成中社会危害性、主体有责性与刑事违法性相统一的原则。金融传销行为侵犯的法益重心已经由一般的财产利益转变为金融秩序,其侵犯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由一般侵财型犯罪转变为金融领域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加强,相应地,犯罪主体应承担的刑事违法责任也应相应加大,从而要求刑法针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设立单独的罪名。因而,将金融传销从普通传销中分离出来是符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体有责性和刑事违法性相统一原则的。

3、将金融传销置入刑法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符合金融传销的本质和刑法的体例安排。由于金融传销在犯罪的手段和侵犯的客体上更多地是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应该将其单列入金融犯罪领域。此外,由于金融传销本质上是一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所以将其置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一节是可行的。与金融传销最为相似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金融传销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因此不宜将其吸收进任何一个罪名之中,而应该单列为金融传销罪。

(三)单列金融传销罪

由于金融传销组织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国家的金融秩序法益,所以,在对金融传销进行调整的时候,其判定的法律标准主要参考资金数额。以参加金融传销非法牟利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综上所述,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一节,设立金融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参加以缴纳一定的货币换取传销发起人设立的“虚拟特权”,以数的倍增原理发展下线,诱使下线缴纳货币购买“虚拟特权”,按照层级高低在组织内部分配出售“虚拟特权”所获货币,实现非法牟利传销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 詹庆:“‘传销罪’罪名法定化之研究——兼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组织领导传销罪’”,《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

[] 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7月版,第56页。

[]互动百科:《金融传销》,http://www.hudong.com/wikj/

[]肖潇:“传销”进入金融领域危及社会稳定:http://www.zhixiaoren.com/news/article.asp?newssid=290888cpage=1

[]同上

[]同上

[]互动百科:《金融传销》,http://www.hudong.com/wi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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