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工程管理分公司,住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2号楼五楼。
乙方:富阳鼎立管桩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富阳市富春街道金桥工业功能区。
甲乙双方于2011年2月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因乙方于2013年7月以买卖合同纠纷事由,向富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经双方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采用分期方式,支付乙方商品砼供货款,具体如下: 2013年9月底前支付乙方人民币400万元;2014年春节前支付乙方人民币200万元;剩余货款于2014年底前结算后支付。
二、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需按质按量供应混凝土,直至合同约定的项目工程全部完工。
三、本和解协议生效三日内,乙方需向富阳市人民法院撤销诉讼保全,否则乙方需按保全金额月息2%标准赔偿甲方利息及其他损失。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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