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房地产销售“金九银十”旺季,法院集纳近期审理的案件,提醒购房消费者注意房产销售三大陷阱。
陷阱一:先办接房手续再看房。开发商要求消费者先在接房单上签字,才将钥匙交到消费者手上,再安排工作人员陪消费者去看房;发现房屋有问题,要求消费者先接房,然后安排专业人员来处理这些问题。
法官提醒:消费者可以拒绝,并对开发商的这一行为进行证据固定。不符合交房条件的,绝对不能接房,消费者一旦接房便被视为认可了房屋无问题,之后难以追究。对于房屋出现的问题,开发商违约责任就变成了维修责任。
陷阱二:提出补偿要消费者放弃权利。有些开发商在消费者提出房屋质量问题或延迟交房后,会表示对消费者进行补偿,但要求签上“开发商对房屋问题进行补偿,消费者放弃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法官提醒:这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但消费者要警惕开发商玩文字游戏,重点就在于“消费者放弃进一步索赔的权利”这一条上。总体来说,就是开发商补偿哪部分问题,而消费者放弃哪部分权利。消费者签这个补偿协议时,条款写得越细越好。
陷阱三:精美广告却是一纸空文。在大量制作精美的楼书中,户型精美,小区配套完备,让不少消费者心驰神往。但实际交房时,户型改变了,广告中的优雅环境没了。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拿到这些广告时,要看清楚广告中是否标明有“一切以合同为准”。如果有这一条,当实际与广告有较大差别时,原则上开发商是可以免责的。签合同时,可以与开发商约定一个补充协议,注明房屋朝向、绿化面积、小区配套等。(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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