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18日电(记者韦慧、裘立华)杭州多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在近2年的时间内,通过虚开药物处方窜药、虚开治疗费用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共计51.5万余元。9月16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记者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家住杭州的叶某通过收集37名亲友或者邻居的医保卡和病历本,伙同从事西医、推拿、口腔诊疗、药房工作的熊某、周某、潘某、韩某、丁某等人,在参保人员和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人卡不一致、虚开药物处方窜药、虚开治疗费用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共计约人民币515000余元。
据了解,叶某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处获得相应的药物后,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药物出售给非法从事收药的武某,武某再将收购的药品转卖给下家。而从事医疗、药房工作的熊某、周某等人则通过该手段提高业绩,从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打入该诊所或药店的医保基金中,获得相应的提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涉及的犯罪数额约为325000余元,杭州市某卫生服务站推拿师熊某涉及的犯罪数额约为295000余元,杭州市某卫生服务站推拿科医师周某涉及的犯罪数额约为159000余元,杭州某大药房法定代表人潘某涉及的犯罪数额约为150000余元,杭州某诊所医师韩某涉及的犯罪数额约为61900余元,杭州某口腔科医师丁某涉及的犯罪数额约为18700余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熊某、周某、潘某、韩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该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