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海悦,女,汉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701144220,住杭州市上城区复兴南苑5幢1单元801室。
被申请人:王海霞,女,汉族,1948年6月23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02194806230924,住杭州市上城区紫金花苑11幢7单元302室。
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玛雅里克山片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系2011年5月28日出具关于张海悦家庭关系证明的居民委员会。
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二:艾哈德买买提,系2011年5月28日出具关于张海悦家庭关系证明的签字人。
王海霞诉申请人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贵院已以(2013)杭上民初字第1635号受理。申请人在审查由王海霞出具的关于张海悦家庭关系的证明时,认为是虚假的,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特申请出具该证明的签字人和单位负责人出庭作证。
具体理由如下:1、该证明仅凭个人陈述,无任何事实根据或具有证明效力的存档文件。2、王海霞故意伪造该虚假证明,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右下角的公安机关印章,经查询,公安机关从未在该证明上加盖公章。3、该证明上的居委会公章是否是真实的,以及是否经过居委会领导审核后加盖公章,需要进一步核实。因为该份证明系先在空白纸张上盖章,而后再书写内容的,买买提在无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书写该证明,是否可以代表居委会单位的意思,需要居委会领导出庭作证说明。4、该证明出具的依据和证明内容的来源,需要以上二证人出庭说明,以便审查其证言真实性。因为即使是公安机关在证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时,都会有相应的出生证明或原始的户口登记表。
鉴于以上理由,为查明该证据的真实性,特申请法院责令原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恳请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提交人:
2013年 月 日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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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申请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