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本身就是犯罪行为。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孙某、陆某、翟某、万某、李某(女)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万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2012年初至7月间,被告人孙某、陆某、翟某、万某、李某分别在泰州市高港区海燕大酒店、夏威夷大酒店等地多次或者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其中,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某3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2012年上半年及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2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翟某2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万某容留被告人书某、吴某在夏威夷大酒店一房间内吸食冰毒。2012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容留被告人孙某、陆某及书某、吴某在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育才新村其家中吸食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被告人陆某、翟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诉讼中,被告人孙某、陆某的近亲属分别代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8000元、5000元,被告人翟某万某、李某分别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3000元、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陆某、翟某、万某、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陆某、翟某、万某、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翟某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且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认为,五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犯罪以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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