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8月3日午夜,被告人邢多财、喻业光两人在城郊偏僻处盗割通信电缆时,被巡逻公安民警当场擒获。两被告人的盗窃行为造成2万余电信用户通信阻断5天,对他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影响;经估价鉴定中心鉴定,所盗电缆价值计人民币51600元,给通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200元。
[分歧]
对两被告的定罪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邢多财、喻业光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大量通信用户较长时间通信阻断,其行为影响了公众生产与生活的安全,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明知或者应当知晓被盗的通信电缆正在使用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给公众的生产与生活安全带来影响,导致电信用户通信阻断是两被告行为过失之结果;两被告实施的是两个行为,具备两种犯罪构成,应当以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为:
1、本案被告人邢多财、喻业光系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有一个即盗割电缆,但该盗割行为同时造成了侵犯公私财产和危害公众生产与生活之安全两个法益之结果,因此构成了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两个不同的罪名,他们各具独立的可罚性,符合想象竞合犯之特征。
2、根据想象竞合犯的“按其最重之刑处断”原则,本案应从盗窃罪科刑。那么本案中的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孰轻孰重?不妨从司法解释和法条中找到答案。两被告人盗窃电缆价值计人民币516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信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两被告盗割通信电缆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不良后果,但显然不属“严重”范畴。综上所述,本案的盗窃罪重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定盗窃罪更妥。
(作者单位:丁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