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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浙江首次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死亡集资诈骗违法所得
2014-2-12 2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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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浙江频道2月11日电(记者韦慧、裘立华)按照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资产没收需依附于刑事定罪判决,因此犯罪嫌疑人死亡后由于未定罪,无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而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专门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近日,浙江首次申请没收一起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集资诈骗案违法所得。

    记者10日从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经审查,就这起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集资诈骗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据了解,这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浙江省首次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1997年至2007年间,犯罪嫌疑人周贤财利用他人假借温州益正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国正橡胶有限公司与自己、被害人游某某、秦某某、余某某等人签订橡胶编外代购业务协议,并制造从海南购货销往温州获利的假象,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被害人游某某、秦某某、余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1.87余亿元,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期货投资、供其子周某某购买轿车及其他挥霍消费。

    2007年9月26日,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对周贤财立案侦查,并扣押、冻结了其购置的两处房产、一处停车泊位、16.7万元银行存款以及赠送给其子周某某的一辆凯迪拉克轿车。

    立案侦查次日,周贤财自杀身亡。因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独立的违法财产没收机制,资产没收需依附于刑事定罪判决,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下,无法对其予以定罪,也无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正式施行,专门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据此,平阳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26日向检察机关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贤财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9月27日死亡,平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冻结的轿车、房产、存款系其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追缴,遂依法向温州市中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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