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对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怀揣受审传票去作案的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个麻木的“90后”终于悔恨当初。
经法院审理查明,家住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的刘某,于2013年7月24日凌晨2时左右,在如皋市白蒲镇新世纪网吧楼下,乘被害人陈某在上网窃得其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因电动车不好骑,刘某欲拆卸电瓶带走时,被公安民警巡查抓获,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5元。因涉嫌犯盗窃罪,刘某于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0月17日,刘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0月30日,刘某应法院通知到庭领取了开庭传票。随后,刘某接到丁某电话与丁某于南通会合。当日晚,2人商定去窃取丁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上认识的被害人王某苹果手机,丁某购买酒、菜等,共同赶到受害人王某在白云宾馆的202房间,与王某共同喝酒。当王某去洗手间洗澡时,刘某乘机窃走王某放在桌上的白色iphone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60元。此后,丁某也相继离开宾馆,2人共同至市区广场处手机店出售手机时,被现场抓获。
2013年11月1日刘某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领取法院受审传票当日仍去实施盗窃,虽然盗窃数额不是太大,但其主观恶性严重,不宜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实刑判决。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浙江刑事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
www.cqlaws.com www.hzlaws.com www.lzj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