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嘉兴讯 2月26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两名超标排放重金属铅污水的被告人沈阿五、王明荣提起公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该院起诉的首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30日,在未办理工商登记且未经环评审批的情况下,沈阿五、王明荣结伙在位于江浙边界的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思古桥西侧一处破厂房内共同经营一家废旧铁桶翻新加工厂,并雇佣胡大学(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焚烧、酸洗、冲淋、晾干、上漆等工序对废旧铁桶进行翻新,将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及含有重金属铅的废水排到该加工厂附近一无防渗漏的废水潭中,后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打入该加工厂南侧江苏境内一企业厂区雨水窨井,最终排到南侧树林内水沟。经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在该加工厂西北侧水潭水泵处采集的样本中,检出铅含量14.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3.4倍。
检察机关认为,沈阿五、王明荣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