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一男子挂靠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在未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任经理、私刻印章、伪造合同,最终不但生意没做成,反而因此犯罪获刑。近日,建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李某,建湖县恒济镇人,是一名包工头,带着一批同乡做承接建筑工程的生意。2012年2月底,李某经朋友介绍与洪瑞仓储公司老板王某相识,承包该公司废纸棚施工工程。因被告李某没有成立符合资质的公司,遂找到经常挂靠的某建设集团要求挂靠,准备以集团的名义与洪瑞公司签订正式建筑合同。在正式合同未经集团公司盖章确认时,被告李某就先行安排施工队伍和材料进场施工。2013年3月初,被告李某将草拟的合同送到集团公司盖章时,集团公司对合同部分条款有异议,不肯盖章。过了一个星期,洪瑞公司催要合同,并限定三到五天时间,否则让其退场。被告李某考虑工程已经进场,前期投入了数十万元,不想就此放弃,遂产生刻个假的公章盖在合同文本上的想法。于是,李某在一个公共厕所墙上找了一个刻章的小广告,跟对方联系要求刻一个伪造的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到半日,伪造的印章便交到李某手中,李某摇身一变自称被任命为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在建筑施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印章。2013年10月,洪瑞公司派员到集团公司商议工程款支付事项时,该公司调出原施工合同审核,发现原施工合同上的合同专用章是假的。集团公司找被告李某了解情况,李某见无法抵赖主动承认了私刻印章的事情,并把已毁坏的印章交到集团,事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指使他人私刻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