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东海,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海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棠树乡八里村和平村组,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杭西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驾驶车辆疏忽大意,在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一直在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达成最终赔偿协议,期间,上诉人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8万元。2014年7月24日开庭审理中,因双方最终在开庭审理当日未达成和解协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判决宣告后,上诉人亲属再次与被害人的儿子进行了沟通,双方愿意就民事赔偿问题再次进行协商,上诉人亲属愿意额外赔偿被害人亲属抚慰金,被害人亲属愿意对上诉人出具书面谅解书。故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向贵院提请上诉,并将与被害人亲属继续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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