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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上海恺豪实业有限公司:
本律师接受上海千叶帆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就委托人要求上海恺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贵方”)偿还货款事宜,向贵方致送本函。
据委托人告知:
委托人与贵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贵方于2014年先后多次向委托人采购纸张,至今,仍有部分货款未支付委托人,具体如下:
1、2014年2月22日货款10013236.69元;
2、2014年2月27日货款4915.35元;
3、2014年3月20日货款16217.81元;
以上三笔共计:10034369.85元。
以上货款支付期限早已届满,委托人曾多次催促贵方及时支付货款,但
贵方到目前为止仍未实际履行。
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委托人基于双方的信任,在贵方货款没有全部支付情况下,就先予发货给贵方。而现在货款支付期限早已届满,贵方应立即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为此,本律师受托郑重函告如下:
委托人履行了交付纸张等义务,贵方应及时支付货款。至今,委托人虽一再地催促支付货款,但贵方一直拖延不予支付,此行为已经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且委托人目前自身资金紧张,已无法将此事继续拖延下去。
请贵方在收到本函后7日内,积极向上海千叶帆纸业有限公司偿还所欠货款,如贵方届时仍未履行偿还义务,委托人将求助司法程序,向贵方主张合法权利。
特此函告!
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14年5月15日
抄送:赵东方总经理 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