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杭州律师精英 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富阳律师网欢迎您!本网由曾任刑事法官、检察官的资深律师担纲组成,专业承办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死刑辩护、毒品、诈骗、盗窃、取保候审等刑事案件,并联合浙江省著名刑事律师、杭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富阳刑事律师、专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杭州经济诉讼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浙江交通事故律师等专业律师团队。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介绍杭州知名律师、资深刑事律师、富阳交通事故律师、优秀辩护律师、富阳婚姻律师、贪污受贿辩护律师、富阳离婚律师、工伤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提供杭州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本网旨在宣传法律知识,高扬法治理想大旗,通过我们理论素养和运作能力的交融结合,为客户提供专业、权威、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
点击进入在线留言!

杭州富阳律师网
联 系 人:叶维洋 律师
咨询热线:13758161581
联系电话:0571-63365161
图文传真:0571-63365717
电子邮箱:ywyol@126.com
工作QQ:1592119312
钉钉号:ywylawyer
公众号:小叶说法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


律师随笔

从公诉活动的需要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
2014-8-31 16:53:17

          ★★★【字体:
【 证据收集】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将传统的“纠问式”改为“控辩式”,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完全由检察机关独立承担,检察机关完成举证责任,顺利进行公诉活动的基础是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那么,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如何适应公诉活动的需要,成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制服犯罪的有力武器,是值得研究的新问题,下面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一、收集证据和公诉活动的关系。

收集证据是侦查人员通过行使国家侦查权力,从而发现和取得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依法具有刑事起诉权的检察机关,经过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确认案件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给嫌疑人以刑事处罚的一项刑事诉讼活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是公诉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直接影响到公诉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公诉活动的重点是审查判断证据,即对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是否真实、可靠,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能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所进行的全面审查判断。

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是实事求是,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为: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依法全面、客观进行,严禁刑讯逼供;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据以定案。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实事求是原则,是我国长期刑事诉讼实践的重要经验教训的总结。

三、新的庭审方式加强了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强化了证据意识,但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与公诉活动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偏差,不能完全适应公诉活动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案人员重口供,将犯罪嫌疑人供述认为是证中之王,认为只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就万事大吉,忽视对证据的全面收集,收集的证据形不成锁链,以至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影响了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2、取证不到位,侦查人员虽然注重提取、收集各类证据,由于对案件证据充分性标准的不同认识以及侦查人员办案水平等原因,往往出现问话不到位,证据提取不到位,收集的证据中无关证据一大堆,关键证据不到位等现象,从而给办理案件带来一定困难。如强奸案中如果对犯意方面问话不到位,或有关物证提取不及时,则必然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和案件的定性。有的案件证据尽管能符合审查批捕的要求,但是与提起公诉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还有一定距离。       

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杭州法律咨询

www.cqlaws.com  www.hzlaws.com  www.lzjlaws.com  www.lzjlaw.com

Copyright 2009 版权所有:富阳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09092520号     技术支持:后发网络   管理登录 | 
咨询热线:13758161581     图文传真:0571-63365717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