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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杭州市出台《律师参与审查逮捕诉讼活动工作意见》
2014-11-2 10:48:33

          ★★★【字体: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刑事案件审查逮捕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近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律师参与审查逮捕诉讼活动的工作意见》。
    《意见》指出,律师参与审查逮捕诉讼活动,是指律师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活动中,通过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意见或提出口头意见、提交证据材料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或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意见》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已委托辩护律师且经检察机关审核委托手续的,侦查机关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在移送审查逮捕的同时通知辩护律师。在移送案卷材料时,应将有关辩护律师的委托书及函件一并移送检察机关。辩护律师接到通知后,可向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内勤查询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人员、联系电话及地址,检察机关应为辩护律师的查询提供便利。
    《意见》指出,律师参与审查逮捕诉讼,检察机关应当核对辩护律师的执业证书、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文件,辩护律师应予以配合。辩护律师可通过递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通过约见承办检察人员的方式提出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的,应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逮捕决定作出前提出,但提出有关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意见不受此限。检察机关在审查决定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前,应当根据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辩护律师联系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并听取意见。
    《意见》指出,通过约见承办检察人员的方式提出律师意见的,应当由两名检察人员参加。约见地点应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必要时,检察人员应当就约见情况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时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或线索,应当说明证据或线索的来源及证明对象。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依法、全面、认真地审查,并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分情形进行处理。对辩护律师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的证据材料和意见,检察机关应自行或者通过侦查机关进行核实,并依法决定是否采纳。对辩护律师提供的侦查机关存在违法侦查的材料和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后决定是否启动侦查活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审查逮捕案件,在作出处理结果后,应及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和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活动中,应当依法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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