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借钱未还成为被执行人,杭州中院对其三间写字楼办公室拍卖时,案外人朱某拿了三份租赁合同站出来,要求“买卖不破租赁”。杭州中院一查房产租赁备案,次承租人朱某的租赁期限反而远远长于第一承租人的租赁期限。有猫腻!
浙江某电气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成为被执行人,三门法院对其厂房拍卖时,某担保公司拿着一份落款日期为2007年9月22日的厂房租赁协议提出执行异议。三门法院一查,电气公司盖在租赁协议上的印章是2008年11月27日经公安审批启用的。有猫腻!
陈某因抵押借款纠纷成为被执行人,吴兴区法院对其抵押房产强制执行时,陈某提交一份租期十年的租赁合同说,租赁在抵押之前签订。吴兴法院一查,“承租人”家在长兴,但工作在上海,根本没必要在吴兴租房,而房屋钥匙仍在陈某手中。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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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包括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时常有案外人以其对该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主张拍卖不破除租赁的情况发生。大量的租赁关系存疑,广大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对此反映强烈。”10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傅松苗介绍了虚构房屋租赁情况,并公布《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以期破解房屋执行中的虚假租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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