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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推进审判质效大提升
2014-11-8 16: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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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崇冠接受本刊记者专访

/本刊记者

 


为改变三门法院的落后面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提升法院公信力,三门法院大胆探索,小心求证,于2006年底提出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构想,经过充分的前期准备,并在小雄法庭试验成功后,于2008年底出台《三门县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次年正式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推行,2010年又继续在立案庭速裁组、健跳法庭推行,案件质量与审判效率均有了较大提升。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该院陈崇冠院长。

记者:据了解,您自1998年起即开始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思考,并最终在三门法院将您的构想付诸实践。您认为法官助理制度的核心内涵是什么?在三门法院进行这一改革的初衷是什么?

陈崇冠:我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来自1998年我对某基层法院的考察,当时我是台州中院的秘书。我发现该法院的书记员与法官比例严重失调,而且书记员作为法官的后备队伍,必然会导致书记员队伍的萎缩和法官队伍的扩大,在法院编制的限制下,甚至会导致一个法院全是法官而没有书记员的局面。经反复调研才发现,问题不是出在书记员制度上,而是因为我国法院只规定行政编制,却没有规定法官的编制。为此,我提出了确立法官编制、设立法官助理、稳定书记员(速录员)队伍的构想,撰写了《法官选拔制度探讨》一文,在最高法院发表。担任三门法院院长后,才有机会将之付诸实践。

法官助理制度的核心内涵是提高法官素质。要提高法官素质,第一步是确立“法官编制”,也就是“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现行体制下,还有不少有法官资格但不处在“审判岗位”的法官),让少数高素质的法官走上审判岗位;第二步是为高素质的法官配上助理,使法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才能专心于“高技术含量”的审判活动,有更多的精力进行法律研究,提高法律素养。从而形成以法官为核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承担事务性辅助工作,速录员专职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为什么要确立“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因为如果没有名额限制,审判岗位法官的数量可以无限制地扩大,就显示不出法官的高素质,改革就会滑回老路。为什么要为法官配上助理?因为如果没有法官助理,高素质的法官仍然要从事繁重的审判辅助性、事务性工作,那么高素质法官的价值也难以体现,法官的整体素质也就不可能提高,法官大众化的局面必然难以改变。

在三门法院进行这项改革,也是我院改变落后面貌的重要机遇。当时我院81名干警中,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仅7人,研究生仅1人。在从事一线办案的33 名审判、执行人员中,国民教育序列本科法律专业的仅2人,干警素质偏低。专业技能也较差。2007年,中院对全市法官进行“法官职业技能”测试,我院处全市最后一名,有的法官连基本的打字、办公系统操作都不会。审判效率也较低,我院平均审判周期一直处于全市落后位置,超审限现象屡见不鲜。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官素质较低是显而易见的原因。我们要打造一流的审判业绩,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必须要以推进改革来突破原有僵化思维,才能在“公正与效率”上有较大进步,才能赶超先进法院。这是我们推行改革的初衷。

记者:请您详细介绍下三门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工作模式。

陈崇冠:最高法院颁布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是1999年,确立了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审判,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随后,最高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作了解释,明确法官助理制度是在现行《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框架下,将审判工作环节化,法官集中精力只负责“审”和“判”,并签发裁判文书,其他相关的准备工作和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助理承担,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并对法官负责。

由于最高法院的规定比较原则,我们考察了北京房山法院、江苏常州钟楼区法院的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模式,也得到最高法院司改办蒋惠岭副主任的指导,从我院实际出发,制定了我们自己的模式:

一是实行“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只有名额有限,才能竞争出高素质的法官。目前,根据我院各庭室审判业务工作量的不同,我们确定刑庭、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速裁组、健跳法庭各2个法官名额,小雄法庭1个法官名额,然后从全院法官中遴选合适人选。审判工作量比较少的如行政庭、审监庭则暂不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二是实行“审判岗位法官”与行政职务相结合(这是由我们的审判工作量较少决定的),即庭长、副庭长为“审判岗位法官”,也凸显“审判岗位法官”的地位。三是为“审判岗位法官”配上助理,可以由庭里统一调配,也可以一对一固定下来。四是规定“审判岗位法官”的职责主要是三项,即开庭、下判、签发。法官助理、速录员所完成的审判辅助工作经法官签字确认后由法官来承担责任,也体现法官助理、速录员对法官负责,便于法官对法官助理和速录员的管理。五是需要组成合议庭的,仍由该法官主审,审判长则由审委会专职委员或副院长担任,再加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既体现审判组织的高规格,也彰显司法的人民性。

记者:三门法院实行法官助理改革后,在审判效率、质量、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生了哪些变化?

陈崇冠:法官助理改革在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及司法公信力方面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审判质量明显提高。我院在全市办案质量考评中经常处于末位。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这一情况得到改观。2009年,我院上诉维持率为82.99%,居全省第二。 2010年上半年,我院上诉率仅8.1%,居全省第四,为全市最低。审监庭对200811月送检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时,仅有一件刑事案件无细节质量问题存在,其他案件均存在细节质量问题,有的多达10余个,最多的有24个问题。20097月至今送检的案件中,无任何细节质量问题的案件数占送检案件总数的比例在80%以上,即使存在细节问题,往往也仅12个,说明审判的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

二是审判效率实现质的飞跃。一直以来,我院审判效率低下,在全市排名靠后,一度排名在全省最后一位。实行法官助理一年后,2009年,各类诉讼案件的平均审限缩短为30天,居全省第八,全市第一。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28.9天,比2006年的83天缩短了54.1天。三门县委李浩书记等领导在我院《创新思路,改革机制,严抓管理——三门法院审判效率大幅提升》工作简报上作了批示,要求全县机关单位向三门法院学习。2010年上半年,各类诉讼案件的平均审限仅20.63天,居全省第四,全市第一。三是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将审判工作环节化,庭前准备阶段一切事务均由不掌握审判权的法官助理处置,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起一条“隔离带”,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在全县“满意度测评”和“社会信任度测评”中,2007年排名为第82位(共92家单位),2008年为第60位,2009年为第36位,2010年上半年为第29位(在社会服务相对较多的44个单位中排名第11位)。这一情况说明法院的工作赢得了当地领导和群众的认可。

记者:实行法官助理改革后,三门法院将审判权集中在少数高精尖的优秀法官手里,这样做,案件质量和效率自然就会提高了。

陈崇冠:你说得很对,我院审判岗位法官全部是新选任的庭长、副庭长,大大减少了审判岗位法官数量,也使法官规格得以提升,审判岗位法官的主体是院、庭长。通过改革“质变式”地提升了法官素质。由于审判岗位法官同时又是庭里的行政领导,法官助理为他们担当助手,自然也心安理得。在审判岗位法官对案件质量和效率进行严格掌控的同时,领导班子则对法官的业绩进行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通过严格、科学、规范的层级管理,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自然会水到渠成。

记者:改革的成功离不开内部和外部的理解和支持。请问三门法院在争取内、外部对法官助理改革的理解和支持方面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陈崇冠:一是统一党组认识。法官助理改革作为一项全院性的工作,要顺利开展离不开全体班子成员的支持。200712月份,我院全体班子成员赴法官助理改革的发源地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考察学习。此次考察让全体班子成员切身感受到了我院与先进法院之间的差距,也让我们坚定了以改革改变落后面貌的决心和信心。因为改革前的房山法院与我院的情况极为相似,正是通过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他们彻底摘除“落后”的帽子,一跃成为全国模范。党组的共识为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二是在全院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没有全院干警的支持,改革的各项举措也难以执行,改革也无法成功。为此,我们在正式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之前,先在全院营造改革氛围。我们通过召开多次座谈会,认真听取普通干警的意见和建议,勾勒出干警心目中的理想法院,唤起干警改变落后面貌的强烈愿望,帮助干警树立建设“全国一流法院”的目标和信心。我们借助本院的内部刊物《法官园地》刊登“改革专刊”,介绍相关理论文章、最高法院“一五”和“二五”改革纲要相关内容、房山法院经验交流材料等,并在各种会议上谈及法官助理改革对于改变法院落后面貌、打造“全国一流法院”目标的意义,为改革的推行作好思想和舆论准备。三是试点先行。为减少改革风险,2008年初由小雄法庭率先进行试点。试点的成功为法官助理制度在更大范围推行提供了示范,也使干警增强了改革的信心。四是为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是一项与审判组织、审判机制改革有着密切联系的综合性、全局性改革,而且在国家法律和政策配套缺位的情况下,更离不开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20086月,我院向县委领导就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作了汇报,同时又向中院作了汇报,中院丁铧院长作了“请三门县委、县政府给予支持”的批示。在县委原则上同意我院的改革报告后,我院就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情况向人大报告,并加强与组织、人事、编委、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得到了他们的重视和支持,取得8个事业编制用来招聘法官助理。

记者: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意味着有些法官要离开审判岗位,这些法官是否有抵触情绪?你们是如何平稳过渡的?

陈崇冠:审判岗位法官员额制就是给审判岗位法官定编制,只有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其他法官或法官助理才能被选拔升任为“审判岗位法官”。按照我院的做法,法官只有在成为中层干部后才可能成为审判岗位法官。为了减少改革阻力,我们在过渡阶段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即不降低现有人员的待遇水平。助理审判员作为法官助理,不影响以后晋升审判员,但晋升审判员后又未入选“审判岗位法官”的,可以继续担任法官助理;现职审判员没有入选“审判岗位法官”的,可以分流到执行局、法警队、立案庭及综合部门等,原来的待遇不变。从我院改革情况看,我们不搞一刀切,先搞试点,然后逐步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推行,再在立案庭速裁组、健跳法院推行,过渡是平稳的。

记者:在法官助理制度的框架下,大量的事务性工作需由法官助理承担,因此,法官助理的素质及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实行效果。请问三门法院在法官助理的选拔、管理、激励等方面有哪些举措?

陈崇冠: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时,法官助理的职责、管理和出路都应该是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对法官助理的职责,我们已作了明确规定,除开庭、下判、签发三项工作必须由审判岗位法官行使外,其余工作均由法官助理和速录员承担。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在法官指导下填写传票、填发通知、送达、查封、证据交换、流程管理、信息录入、案卷整理;在法官确认下开展调解、起草裁判文书初稿、收退诉讼费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目前,法官与助理在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衔接和相互适应的问题,待在实践中磨合得出相对合理的结论后,我们再对法官助理职责作进一步完善。

关于法官助理的管理,我们已采取了相应措施确保审判岗位法官对助理的有效管理。首先,审判岗位法官均由正、副庭长担任,法官助理则无任何行政职务,确保助理服从法官的工作安排。同时规定法官助理竞争审判岗位法官需要得到所服务法官的推荐,使法官能对法官助理进行有效管理。为增强审判岗位法官的管理意识,我们将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作为衡量一名审判岗位法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之一,要求法官学会“放权”,并帮助法官助理成长,给助理更多学习、施展才能的空间。我们还经常开展以提高管理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实践活动,如高绩效团队和领导力培训、考察先进法院、定期学习有关管理课程,并要求撰写心得体会和上台交流学习成果,提高其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此外,还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如层级管理制度、奖罚制度、待岗制度等,较好地实现制度化管理。

关于法官助理的出路,我们目前也在探索三条途径:一是行政编制法官助理,只要其通过司法考试,可以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所服务法官的推荐,可以作为审判岗位法官(也即庭长、副庭长)的后备队伍来培养;未能通过司法考试的,可以继续担任法官助理,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竞争综合部门、执行、法警等审判辅助单位的中层干部。二是事业编制法官助理,可以一直担任法官助理,当然前提是要有法律本科学历。三是临时聘用人员也可以担任法官助理,我院招收临时聘用人员(包括速录员),一律要求达到法律本科学历以上,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以便从中择优选拔。目前这三种身份的法官助理,在我院都有,如何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我们还在继续探索。

记者:在廉政建设教训上,有的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后,出现脱离监管的情况,最后导致法官腐败现象,在三门法院会不会有这一问题?

陈崇冠:这确实是我们非常重视的问题。我们是这样做的:一是把好选人关,把真正高素质且在廉政上过硬的法官选任到审判岗位上来。二是加强教育,我们一直开展以“修德、成事、公正”为主题的法院文化建设,学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有关修身、报国、礼义廉耻等教育,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提出廉政是法官实现自身价值,追求人生幸福的“技术问题”,力求将廉政要求内化为法官的自身追求。三是加强管理,特别是抓早、抓小、抓苗头,经常通报法官的工作业绩及廉政投诉等情况,使法官时时感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不敢违法违规行使审判权,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四是审委会专职委员、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直接参与审判,并完善签发权制度,出台重大事项须向领导汇报等规定,以较好地防范违法违规情况的出现。这里面也涉及到区别对待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问题,在审判管理上,我们要按照司法规律来管理,尊重法官的审判意见,领导要依照规定行使签发权、复议权、提交审委会讨论权等;在行政事务管理上,必须一级服从一级,确保令行禁止。当然,任何防范措施都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主要还要靠廉政监督制度的常抓不懈和法官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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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三门法院院庭长办案占了80%,因为稍后推行改革的立案庭速裁组、健跳法院目前各有一名法官还不是中层干部。

2009年三门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为6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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