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因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应赔偿他人人民币95268.05元,孟某一直以没有钱为由拒绝给付。法院执行局分别五次对孟某依法拘留,孟某仍未履行义务。孟某却于2013年初开始建造房屋,花费人民币二十余万元,孟某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而拒不执行判决。近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
孟某于2007年12月31日驾驶手扶拖拉机与孟小令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孟小令当场死亡。经东海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08年1月28日,孟小令的父母、妻子、子女等亲属将孟某诉至本院,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孟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向孟小令亲属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5268.05元。该判决生效后,因孟某未如期履行,孟小令亲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孟某一直以没有钱为由拒绝给付,对于执行人员提出的每年向申请人给付两、三千元的分期履行建议亦予以拒绝,法院执行局对其先后五次司法拘留,孟某仍未履行。
另查明,孟某家有田地十余亩,自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家种地,其妻徐某打工,2013年初开始在原四间宅基地上建造二层半楼房,花费人民币约二十万元,用于给儿子娶媳妇。孟小令因交通事故去世时,其父年过八十、母已逾七十,三名子女均在上学。目前,东海县安峰镇安北村村民委员会已为其办理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东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孟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孟某提出的“没有罪、没有钱履行民事判决”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被告人孟某具有执行能力,却将数万积蓄用于盖楼给儿子娶媳妇,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因此,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这里的有能力执行,根据199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这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是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不予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菜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