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清浦法院收到了两位七十多岁老人梁某某和王某某的诉状,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女儿梁某和女婿张某之间的赠与协议无效。两位古稀老人称,2012年年初,其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的房屋遭遇拆迁,其女婿张某在两位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29日与淮安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2012年年底房屋被拆除时,两位古稀老人到拆迁单位查问,才得知其女婿已签过拆迁协议,并发现一份2012年9月25日签订的赠与协议。两位古稀老人均是文盲,没有签过赠与协议,捺印也不是两位古稀老人按的,是伪造的,因此,两位古稀老人诉至淮安市清浦区法院,请求确认2012年9月25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开庭后,女儿梁某和女婿张某主张被拆迁房屋是2004年两人花费近20万元在原有居住房屋上翻建而成的,翻建后女儿女婿与两位老人一直共同生活。2010年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后来女婿张某到村委会以及拆迁办进行相关款项结算时,村委会和拆迁办提出该房屋的建房手续登记在两位古稀老人名下,为规范拆迁流程,建议让两位古稀老人给梁某和张某出具赠与协议。当时村委会会计草拟了一份草稿,女儿梁某抄了一份,村委会还找来见证人签订了赠与协议。后因赠与协议中的房屋面积与原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面积存在误差,村委会让女儿梁某重写。为了为节省时间,女儿梁某自行书写了2012年9月25日的赠与协议,伪造了父母的签字并捺上手印。
淮安市清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案件中两位古稀老人主张无效的2012年9月25日的赠与协议,该赠与协议的赠与人签名并非两位古稀老人本人签字捺印,女儿女婿对这一事实不予否认,两位古稀老人此后对该份赠与协议亦未追认,故该份赠与协议因并非赠与人真是意思表示而无效。现两位古稀老人要求确认2012年9月25日赠与协议无效,其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