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细化工作规范,缩小法官自由裁量空间
目前关于执行的限制太少,执行周期过长,当事人难以忍受,据统计,80%以上关于执行的请托都是加快速度和加大力度,而这些本是法官份内之事。要避免将本职工作当作“吃拿卡要”乃至索贿的砝码,就必须细化工作规范,特别是对有行政权属性的执行权。对延长执行周期要有更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制度,对执行中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有更科学的赔偿机制。
(二)严厉查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彻底打消侥幸心理
要对司法人员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有一起查一起,绝不姑息,不因违纪行为轻微而放纵,不因难以查处而退缩,同时对司法人员犯罪案件要及时公布,不忌讳莫深,重新树立司法人员对法律和刑罚的敬畏感,对处于犯罪边缘的人员将有极大的警示作用。可以从司法权与律师、中介间关系着手,将职权部门相关律师代理、拍卖公司、评估公司的情况作为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部分向社会公布,并对近几年的情况做一个清查,对其中存在几名律师或者几个中介组织垄断一个部门业务的异常情况,纪检部门、检察机关要深入挖掘违纪违法线索。
(三)强化外部监督机制,促进“阳光司法”
要从立法上对民事执行的权力定位,引进监督制约机制。鉴于民事执行中执行裁判权的司法权属性,我们认为目前情况下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是有必要的,同时要细化监督的范围、程序,使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引进舆论监督,对司法运行过程中不涉密的事项及时公开,特别是对民事执行中的拍卖、中介等内容要在网上公布,促进阳光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