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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渎职侵权案件侦查中不注重细节易引发的问题分析
2014-12-21 19: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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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笔录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制作的各类笔录是侦查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一定诉讼活动情况的各种客观的文字记录,是案件质量的直观反映。笔录有很多种,最常用的是询问证人笔录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各类笔录制作除了客观、准确、全面外,是否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诱供倾向对证实犯罪、确保案件质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在侦办一起滥用职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始终拒绝交待,在一份直接证人笔录中完全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全过程,而正是这份可以确凿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的笔录中存在一句诱供的问话:“这件事是你们局长让你这样做的吗”,从而导致该份笔录不能当作证据使用,使案件处于极其不利的状态。

(二)笔录细微的疏漏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可乘之机

渎职侵权案件与反贪案件的最大区别就是原始文字证据很少甚至是几乎没有,而需要更多的言词证言来证实案件的全过程。因此,侦查人员要反复推敲各句口供和证言的含义,把证据作扎实、完善,在笔录中原则问题不留“尾巴”,不存漏洞,对于那些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语言,如“好像”、“可能”、“算是”等,应特别注意避免。如在侦办一起玩忽职守案件中,一份讯问笔录中记录着“我好像是没向领导汇报”,侦查人员并没有纠正笔录,而当其被取保候审后,通过四处活动,有关领导改变证言,证实其曾经汇报过,当庭质证过程中,其抓住承认未与领导汇报的那份笔录当时说的是好像没汇报,是因为当时没有想起,现在确实想起曾和领导汇报,并有领导为其证实。一个小小的笔录疏漏,给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提供了辩解的机会,造成对整个案件定性的影响。

(三)不合时宜的问话会使案件再次处于僵持状态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大多属于高智商的智能型犯罪,由于这些人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惯于为自己树立一定的形象,同时还养成了注意观察别人的习惯,侦查员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前功尽弃。在审讯中最多的是双方间的心理交锋,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试图通过密切关注侦查人员面部表情、言语的变化,从中捕捉细节,来判断自己应该采取的行为方向。如有的侦查员正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提到涉及到某某人时,这时旁边记录的人员不合时宜的问“这个名字怎么写?”,使犯罪嫌疑人马上警觉侦查员对这个人的情况没有掌握,他马上就会思考到底要不要再说,该说多少,为审讯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甚至使案件陷入僵局。再有当审讯僵持到一定程度,主审人员在给当事人施加了强大的心理攻势给其造成紧张状态,正在思考是否该不该讲的犹豫状态下,其他人员不适时地加入一些不相关的问话,势必会给嫌疑人缓解压力,给案件突破带领一定的阻力。

(四)不规范的讯问使案件的突破收效甚微

讯问或询问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语言,对案件的突破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主审侦查员正在审讯犯罪嫌疑人,其他侦查员则在旁边旁若无人的看报纸,审讯效果肯定很差,甚至会起副作用。有的侦查人员尤其是女侦查人员衣冠不整或者太过时髦化,势必会给当事人一种闲散的感觉,那种检察官的严肃、威严的感觉在当事人心里荡然无存,就好比在我们有些案件回访当事人时,当事人讲“你们的检察官穿的那么随便,就象市场里买菜的大哥大姐”,如果当事人对我们的侦查人员在心里上是这样的一种认识,怎么可能会积极配合我们的侦查工作。

(五)搜集证据不及时浪费了司法资源

搜集证据不及时增大了司法资源的耗费,增加了办案成本。渎职侵权案件中原始证据少之又少,因此,原始证据的取得对突破渎职侵权案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使案件达到事半功倍的捷径。往往在案件秘密侦查初期,相关部门人员在不明确侦查人员目的的情况下,调取原始文字证据比较容易,随着案件的不断进展深入,原始证据的取得将会越来越难,甚至出现虚假证据。如在办理一起国土部门人员滥用职权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在办案初期由于对调取相关土地卷宗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及时调取,而在事后再去调取时原始卷宗出现改动问题,为证实卷宗的改动又要重新进行询问或到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虽然问题最终得到解决,但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增大了办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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