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炕上开庭的运作模式很简单。参与人有法官、警察、当事人、村长、营业所主任以及作者等。开庭过程即众人围坐于炕上,先是一番争论,然后是“原告、营业所主任和村支书给村民W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说服、诱导和批评”。在众人的说服下,村民W出去借了钱,但还差250多元。这时大家将“依法收贷”抬出来进行强调,“用法律来威胁和进行利害分析”。支书最终将村民W领出窑洞,进行劝说。村民W又去借钱,还了全部款项。众多因素的介入,众多角色的共同作用,促成了纠纷的最终解决。
炕上开庭的“权力运作的策略和技术”,以及“摆事实、讲道理的道德论证、人情面子机制”等,实际上构成了乡村司法的基本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情”、“理”、“法”分踞三极。“法”表征国家强制下的规范与规则;“理”即常理,是疏通纠纷的纽带;“情”则代表地方礼俗与人情世故,对纠纷解决起着重要的调剂作用。各个参与人分列三极之下。法官、警察代表国家公权力支配下的“法”;当事人在纷争中论“理”;村长、营业所主任以及作者在场景中“情”、“理”身份兼具,一方面起着人情、礼俗机制的作用,即动之以“情”,另一方面也可以适时晓之以“理”。炕上开庭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参与人协调“情”、“理”、“法”三极平衡融通的过程。这是乡村司法的基本模型。在“情、理、法”的三极模型中,三极角色与作用不能互相替代,单纯强调任何一极都可能导致纠纷解决失败或“不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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