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趋势是专业司法所无法阻挡的。社会矛盾的纷繁复杂、迥异的“地方性知识”、当事人的多样化以及纠纷形态的多样化让单纯的专业司法难以应对,由此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要么多元化发展,要么强化社会化司法,二者并行,方能承受纠纷之多和纠纷之重。
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已经演绎出了诸多的乡村纠纷解决模式。地方行政者、族亲、公认的权威等第三方调停,双方自行和解,司法裁判等,是解决乡村纠纷的惯常模式。当前,自上而下正在中国推行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管齐下的“大调解”纠纷解决模式是对传统的纠纷调处机制的强化。
就司法而言,如前所述,乡土背景决定了乡村司法依然是“情、理、法”的高度统一,“依法办案”的单纯思想并不能保证案结事了。在乡村司法“情、理、法”的统一体中,“法”的国家强制特征和规范作用事实上已被弱化,“理”与“情”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在具体运行中,“情、理、法”三极都不能片面强调,必须适应乡土社会的本色特征,在协调中走向融合统一。
“炕上开庭”同时还标示了乡村司法的发展趋势——司法社会化。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现代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必须强调专业化司法的作用。而在乡土社会尤其是乡村中,单纯的专业司法却无法满足纠纷的解决需要。专业司法作为国家强制力后盾和司法技术后盾,对纠纷的调处起威慑作用。但纠纷的解决过程则需要社会化司法来实现,即需要当事人在内的诸多社会力量的协同介入,在多种角色的配合下,专业化司法与社会化司法相统一,“情、理、法”彼此融合,才能“圆满”完成一次纠纷调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社会化将成为乡村司法的重要发展方向。当下正在推行的“大调解”,其社会化特征较为显著,在乡村司法中或许可以紧扣乡土本色大显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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