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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法官员额的计算应当以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为基础和保障
2014-12-27 18:12:46

          ★★★【字体: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提出了“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建立法官员额制”的具体措施。纵观当今法治化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限制,通过法官遴选制度实现了法官精英化,法官的数量也较为稳定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审判组织的设置、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办案责任制度的落实是一个系统工程,而确定法官员额、实行法官助理制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确定法官员额,不是简单的人员编制问题,还涉及如何调配审判资源和分配工作量,以及其他人员分类管理等诸多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建立以保障审判、服务法官为目的的法官助理制度,是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和法官员额两项制度的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和认识。

 

法官员额的计算应当以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为前提

 

到底法官多少才够用,这个命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影响法官员额的内外部因素很多,实践中有不少关于法官员额的计算公式,考量因素不外乎法官工作饱和度、诉讼程序和司法环境。

 

首先,以审判团队作为测算法官员额的办案单元。案件的审判并非仅靠法官单独完成,还需要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的配合与帮助。如果继续实行“一审一书”的传统模式,法官的人数不但得不到精简,而且随着案件增多出现法官职位“摊大饼”现象,与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在设置审判团队的基础上测算法官员额是较为科学的办法。在我国台湾地区,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法院人员均通过“法院组织法”附表形式规定,根据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不同设置不同的员额幅度,确保法官员额少而精的同时,配有大量辅助人员,凸显法官主体地位。如“地方法院”法官占法院总员额的12%,法官助理、书记官、司法实务官等辅助人员占50%

 

其次,对法官员额之外的审判人员进行有效分流。法官员额制中的“法官”是指“具有审判权的职位”,而《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则是指“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后者的范围和数量明显大于前者。而法官员额制的核心内容是控制法官的数量与规模,通过建立法官遴选制度,提高法官准入门槛和待遇,选拔出优秀的法官,并逐步将一些具有审判职称但不再行使审判权的“法官”逐步分离出法官队伍,为下一步真正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奠定基础。这也是改革中面临阻力最大的难题之一,要破解这个难题,审判员转任高级法官助理是符合基层法院实际的路径选择之一,高级法官助理保留审判职称,仍可以调解和处理一些简单案件,其行使的审判权事实上得到了限制和压缩,有别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还有审判人员因年龄、身体等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审判一线,可在尊重本人意愿前提下,通过套改方式给予相应的行政职级待遇,免去其法官职务或提前退岗。

 

法官助理制度是实行法官员额制的重要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传统的司法人事制度行政化色彩浓厚,法官与其他人员混同管理。而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根据法院不同的岗位性质、工作职责和成长规律,对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其中法官是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新的职位类别,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仍属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两者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首先,法官助理为法官承担大量审判辅助性工作。由于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法官要自始至终参与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刑事案件,几乎所有案件都要开庭审理。减少法官数量,在案件量不变的情况下,法官单位时间的工作量必然减少,要保证法官有足够精力审理好每一个案件,必须为法官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就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他们完成文书送达、归纳争议焦点、依职权进行调查、庭前调解、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这些基础性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法官好比审判团队的“大脑”,指挥和调动着法官助理、书记员这两只“手”和“脚”开展工作,法官亲力亲为的,主要是主持听证和法庭审理,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判,不再为事务性工作所累。

 

其次,现阶段法官助理仍是补充法官缺额的主要来源。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大类。新招助理指向社会公开招收的人员,主要是来自法律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转化助理指已取得法官资格但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行政人员。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意味着法官和法官助理有各自的成长轨迹,并不产生分叉,但现阶段两者身份也可能发生转换。法官从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学者等法院之外的法律人才中招录成为司法改革的共识和方向,但可以预见,基层法官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还是来源于法官助理队伍,把优秀的法官助理培养为预备法官才是强基之举。同时,要适当延长法官助理成长为法官的周期,一方面,通过几年时间,成熟的初级法官助理通过选任程序,晋升为具有助理审判员资格的高级法官助理;另一方面,当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从高级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法官,如此培养出法官的年龄在35周岁左右,此时他们已具有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成长为一名合格法官可谓水到渠成。

 

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对法院人员结构产生深远影响

 

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不同职业保障,是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度的必然趋势,而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社会地位、职业待遇、晋升空间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差别,泾渭分明的分类管理改变了目前的“大锅饭”现状,对法院人员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院人员结构逐步实现从“倒三角型”到“正三角型”的转变。“案多人少”是近年来困扰基层法院工作的难题,从笔者所在法院来看,案件逐年增加是客观事实,但工作人员的绝对数量并不少,主要是人员分层结构出现了问题,在传统“一审一书”模式下,为应对大量案件,必须配置数量众多的法官和书记员,而书记员队伍很不稳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通过预备法官考试不久进入法官序列,聘用书记员则往往因待遇问题“跳槽”,需要不断通过补员实现平衡,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呈现“倒三角形”,影响了法院工作可持续发展。实行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则为改变这种结构提供了契机,一方面,法官员额确定后,使得法官数量明显减少;另一方面,通过在审判组合配置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使得人员结构由原来的“倒三角型”结构最终演变成“正三角型”的科学配比模式。

 

其次,法院人员招录和人才引进模式将作出调整。随着《法官法》的实施,法院招录的几乎都是法律院校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成为法官是这批人选择进入法院的主要目标。而法官员额制实施后,法官助理要想成为一名法官,要经历较长时间的磨练和等待,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期间会有一些人选择离开法院队伍。目前,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主要是为少量的法官配备大量的法官助理和辅助人员,这也是目前法院人员补充和招录的重点。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原则,招录书记员没有必要追求高学历,关键在于庭审记录等关键技能的掌握。笔者对所在法院经过多年的观察,发现本科学历以上的聘用书记员往往流动最快,而相对学历并不很高的书记员对这份工作有着较高的认可度和热情。法官助理的招录,可以尝试采取法院与高校合作的方式,与法律院校三年级本科生签订就业意向,最后一年进行集中培训,毕业后定向招录到法院成为法官助理。

 

 

 

 

   作者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提出了“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建立法官员额制”的具体措施。纵观当今法治化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限制,通过法官遴选制度实现了法官精英化,法官的数量也较为稳定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审判组织的设置、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办案责任制度的落实是一个系统工程,而确定法官员额、实行法官助理制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确定法官员额,不是简单的人员编制问题,还涉及如何调配审判资源和分配工作量,以及其他人员分类管理等诸多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建立以保障审判、服务法官为目的的法官助理制度,是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和法官员额两项制度的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和认识。

 

法官员额的计算应当以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为前提

 

到底法官多少才够用,这个命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影响法官员额的内外部因素很多,实践中有不少关于法官员额的计算公式,考量因素不外乎法官工作饱和度、诉讼程序和司法环境。

 

首先,以审判团队作为测算法官员额的办案单元。案件的审判并非仅靠法官单独完成,还需要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的配合与帮助。如果继续实行“一审一书”的传统模式,法官的人数不但得不到精简,而且随着案件增多出现法官职位“摊大饼”现象,与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在设置审判团队的基础上测算法官员额是较为科学的办法。在我国台湾地区,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法院人员均通过“法院组织法”附表形式规定,根据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不同设置不同的员额幅度,确保法官员额少而精的同时,配有大量辅助人员,凸显法官主体地位。如“地方法院”法官占法院总员额的12%,法官助理、书记官、司法实务官等辅助人员占50%

 

其次,对法官员额之外的审判人员进行有效分流。法官员额制中的“法官”是指“具有审判权的职位”,而《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则是指“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后者的范围和数量明显大于前者。而法官员额制的核心内容是控制法官的数量与规模,通过建立法官遴选制度,提高法官准入门槛和待遇,选拔出优秀的法官,并逐步将一些具有审判职称但不再行使审判权的“法官”逐步分离出法官队伍,为下一步真正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奠定基础。这也是改革中面临阻力最大的难题之一,要破解这个难题,审判员转任高级法官助理是符合基层法院实际的路径选择之一,高级法官助理保留审判职称,仍可以调解和处理一些简单案件,其行使的审判权事实上得到了限制和压缩,有别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还有审判人员因年龄、身体等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审判一线,可在尊重本人意愿前提下,通过套改方式给予相应的行政职级待遇,免去其法官职务或提前退岗。

 

法官助理制度是实行法官员额制的重要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传统的司法人事制度行政化色彩浓厚,法官与其他人员混同管理。而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根据法院不同的岗位性质、工作职责和成长规律,对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其中法官是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新的职位类别,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仍属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两者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首先,法官助理为法官承担大量审判辅助性工作。由于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法官要自始至终参与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刑事案件,几乎所有案件都要开庭审理。减少法官数量,在案件量不变的情况下,法官单位时间的工作量必然减少,要保证法官有足够精力审理好每一个案件,必须为法官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就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他们完成文书送达、归纳争议焦点、依职权进行调查、庭前调解、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这些基础性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法官好比审判团队的“大脑”,指挥和调动着法官助理、书记员这两只“手”和“脚”开展工作,法官亲力亲为的,主要是主持听证和法庭审理,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判,不再为事务性工作所累。

 

其次,现阶段法官助理仍是补充法官缺额的主要来源。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大类。新招助理指向社会公开招收的人员,主要是来自法律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转化助理指已取得法官资格但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行政人员。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意味着法官和法官助理有各自的成长轨迹,并不产生分叉,但现阶段两者身份也可能发生转换。法官从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学者等法院之外的法律人才中招录成为司法改革的共识和方向,但可以预见,基层法官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还是来源于法官助理队伍,把优秀的法官助理培养为预备法官才是强基之举。同时,要适当延长法官助理成长为法官的周期,一方面,通过几年时间,成熟的初级法官助理通过选任程序,晋升为具有助理审判员资格的高级法官助理;另一方面,当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从高级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法官,如此培养出法官的年龄在35周岁左右,此时他们已具有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成长为一名合格法官可谓水到渠成。

 

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对法院人员结构产生深远影响

 

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不同职业保障,是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度的必然趋势,而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社会地位、职业待遇、晋升空间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差别,泾渭分明的分类管理改变了目前的“大锅饭”现状,对法院人员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院人员结构逐步实现从“倒三角型”到“正三角型”的转变。“案多人少”是近年来困扰基层法院工作的难题,从笔者所在法院来看,案件逐年增加是客观事实,但工作人员的绝对数量并不少,主要是人员分层结构出现了问题,在传统“一审一书”模式下,为应对大量案件,必须配置数量众多的法官和书记员,而书记员队伍很不稳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通过预备法官考试不久进入法官序列,聘用书记员则往往因待遇问题“跳槽”,需要不断通过补员实现平衡,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呈现“倒三角形”,影响了法院工作可持续发展。实行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则为改变这种结构提供了契机,一方面,法官员额确定后,使得法官数量明显减少;另一方面,通过在审判组合配置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使得人员结构由原来的“倒三角型”结构最终演变成“正三角型”的科学配比模式。

 

其次,法院人员招录和人才引进模式将作出调整。随着《法官法》的实施,法院招录的几乎都是法律院校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成为法官是这批人选择进入法院的主要目标。而法官员额制实施后,法官助理要想成为一名法官,要经历较长时间的磨练和等待,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期间会有一些人选择离开法院队伍。目前,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主要是为少量的法官配备大量的法官助理和辅助人员,这也是目前法院人员补充和招录的重点。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原则,招录书记员没有必要追求高学历,关键在于庭审记录等关键技能的掌握。笔者对所在法院经过多年的观察,发现本科学历以上的聘用书记员往往流动最快,而相对学历并不很高的书记员对这份工作有着较高的认可度和热情。法官助理的招录,可以尝试采取法院与高校合作的方式,与法律院校三年级本科生签订就业意向,最后一年进行集中培训,毕业后定向招录到法院成为法官助理。

 

 

 

 

   作者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提出了“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建立法官员额制”的具体措施。纵观当今法治化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限制,通过法官遴选制度实现了法官精英化,法官的数量也较为稳定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审判组织的设置、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办案责任制度的落实是一个系统工程,而确定法官员额、实行法官助理制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确定法官员额,不是简单的人员编制问题,还涉及如何调配审判资源和分配工作量,以及其他人员分类管理等诸多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建立以保障审判、服务法官为目的的法官助理制度,是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和法官员额两项制度的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和认识。

 

法官员额的计算应当以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为前提

 

到底法官多少才够用,这个命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影响法官员额的内外部因素很多,实践中有不少关于法官员额的计算公式,考量因素不外乎法官工作饱和度、诉讼程序和司法环境。

 

首先,以审判团队作为测算法官员额的办案单元。案件的审判并非仅靠法官单独完成,还需要书记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的配合与帮助。如果继续实行“一审一书”的传统模式,法官的人数不但得不到精简,而且随着案件增多出现法官职位“摊大饼”现象,与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在设置审判团队的基础上测算法官员额是较为科学的办法。在我国台湾地区,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法院人员均通过“法院组织法”附表形式规定,根据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不同设置不同的员额幅度,确保法官员额少而精的同时,配有大量辅助人员,凸显法官主体地位。如“地方法院”法官占法院总员额的12%,法官助理、书记官、司法实务官等辅助人员占50%

 

其次,对法官员额之外的审判人员进行有效分流。法官员额制中的“法官”是指“具有审判权的职位”,而《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则是指“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后者的范围和数量明显大于前者。而法官员额制的核心内容是控制法官的数量与规模,通过建立法官遴选制度,提高法官准入门槛和待遇,选拔出优秀的法官,并逐步将一些具有审判职称但不再行使审判权的“法官”逐步分离出法官队伍,为下一步真正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奠定基础。这也是改革中面临阻力最大的难题之一,要破解这个难题,审判员转任高级法官助理是符合基层法院实际的路径选择之一,高级法官助理保留审判职称,仍可以调解和处理一些简单案件,其行使的审判权事实上得到了限制和压缩,有别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还有审判人员因年龄、身体等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审判一线,可在尊重本人意愿前提下,通过套改方式给予相应的行政职级待遇,免去其法官职务或提前退岗。

 

法官助理制度是实行法官员额制的重要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传统的司法人事制度行政化色彩浓厚,法官与其他人员混同管理。而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根据法院不同的岗位性质、工作职责和成长规律,对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其中法官是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新的职位类别,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仍属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两者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首先,法官助理为法官承担大量审判辅助性工作。由于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法官要自始至终参与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刑事案件,几乎所有案件都要开庭审理。减少法官数量,在案件量不变的情况下,法官单位时间的工作量必然减少,要保证法官有足够精力审理好每一个案件,必须为法官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就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他们完成文书送达、归纳争议焦点、依职权进行调查、庭前调解、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这些基础性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法官好比审判团队的“大脑”,指挥和调动着法官助理、书记员这两只“手”和“脚”开展工作,法官亲力亲为的,主要是主持听证和法庭审理,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判,不再为事务性工作所累。

 

其次,现阶段法官助理仍是补充法官缺额的主要来源。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大类。新招助理指向社会公开招收的人员,主要是来自法律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转化助理指已取得法官资格但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行政人员。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意味着法官和法官助理有各自的成长轨迹,并不产生分叉,但现阶段两者身份也可能发生转换。法官从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学者等法院之外的法律人才中招录成为司法改革的共识和方向,但可以预见,基层法官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还是来源于法官助理队伍,把优秀的法官助理培养为预备法官才是强基之举。同时,要适当延长法官助理成长为法官的周期,一方面,通过几年时间,成熟的初级法官助理通过选任程序,晋升为具有助理审判员资格的高级法官助理;另一方面,当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从高级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法官,如此培养出法官的年龄在35周岁左右,此时他们已具有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成长为一名合格法官可谓水到渠成。

 

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对法院人员结构产生深远影响

 

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不同职业保障,是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度的必然趋势,而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社会地位、职业待遇、晋升空间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差别,泾渭分明的分类管理改变了目前的“大锅饭”现状,对法院人员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院人员结构逐步实现从“倒三角型”到“正三角型”的转变。“案多人少”是近年来困扰基层法院工作的难题,从笔者所在法院来看,案件逐年增加是客观事实,但工作人员的绝对数量并不少,主要是人员分层结构出现了问题,在传统“一审一书”模式下,为应对大量案件,必须配置数量众多的法官和书记员,而书记员队伍很不稳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通过预备法官考试不久进入法官序列,聘用书记员则往往因待遇问题“跳槽”,需要不断通过补员实现平衡,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呈现“倒三角形”,影响了法院工作可持续发展。实行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则为改变这种结构提供了契机,一方面,法官员额确定后,使得法官数量明显减少;另一方面,通过在审判组合配置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使得人员结构由原来的“倒三角型”结构最终演变成“正三角型”的科学配比模式。

 

其次,法院人员招录和人才引进模式将作出调整。随着《法官法》的实施,法院招录的几乎都是法律院校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成为法官是这批人选择进入法院的主要目标。而法官员额制实施后,法官助理要想成为一名法官,要经历较长时间的磨练和等待,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期间会有一些人选择离开法院队伍。目前,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主要是为少量的法官配备大量的法官助理和辅助人员,这也是目前法院人员补充和招录的重点。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原则,招录书记员没有必要追求高学历,关键在于庭审记录等关键技能的掌握。笔者对所在法院经过多年的观察,发现本科学历以上的聘用书记员往往流动最快,而相对学历并不很高的书记员对这份工作有着较高的认可度和热情。法官助理的招录,可以尝试采取法院与高校合作的方式,与法律院校三年级本科生签订就业意向,最后一年进行集中培训,毕业后定向招录到法院成为法官助理。

 

作者:王立新 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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