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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互联网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之探讨
2015-1-24 22:45:45

          ★★★【字体:

/骆定进


《国语·周语上》中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说法。在前网络时代,言论的影响力有一定的范围限制,通常会根据说话人的地位、重要性而有所区别。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借助互联网技术,这一情形有了很大的变化,普通公众也能通过论坛、博客、微博、BBS等各类工具,将自己的言论传递到互联网所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舆论对司法领域的影响日渐凸显。

一、界定——网络舆论的内涵与特征

波斯纳对新闻舆论的定义为:“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媒体这一载体,并获取社会公众的认同,基于此而形成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是社会公众普遍意识对公共权力运行的干预与监督。”参考这一定义,笔者以为,网络舆论是通过互联网这一载体,众多网民表达自己对公共权力及社会焦点问题的意见总和。司法领域的网络舆论民意,就是社会公众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等,利用互联网平台,对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所表达的一种普遍看法。网络舆论不同于传统的媒体,有其自身的特征:

第一,主体的广泛性与松散性。社会关注的司法个案发生后,任何人通过互联网都可以参与进来,但这种参与不具有组织理性,呈现松散无序化特征。

第二,言论的匿名性与随意性。网民可以用匿名的方式发表言论,而不必用真实身份。正如美国著名网络预言家约翰·佩利·巴洛所说:“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外面正在创立的新世界里,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

第三,群体的互动性与传染性。网民之间信息并非是单向性的,而是会互相交流与沟通,通过对问题的深入讨论,观点、情绪的相互传染会汇聚形成网络舆论民意。

第四,监督的及时性与高效性。网络舆论无需审查即可随时发表的优势,充分体现该类监督的及时性特点,并因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使得网络舆论民意能够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提高了网络舆论的效率,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二、现状——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二重奏

从点滴的信息披露到广泛的传播评论,再到猛烈的舆论风暴,短时间聚集全社会的关注,从而形成舆论压力。

(一)一重奏——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和谐促进

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本质上追求的都是公平正义,除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之外,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相容与互补的关系。司法审判是以法律制度为根基,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来弘扬社会正气;而网络舆论推崇高尚道德,道德与国家法律基本能够重合。

1.彰显法治精神。法院审理的案件,通过网络舆论的传播,受众面不再局限于当事人,而是数以千万计的网民。网络使法院的审判效果不断地放大,在全社会彰显了法治的精神。

2.提高司法运作透明度。网络舆论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社会公众评论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条件,从而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促进司法公正。在公开促公正的同时,法院可以从网络舆论中吸取值得借鉴的意见,开拓思路丰富裁判理由。“法官渴望案件审理的结果能够被社会接受甚至赞成,别人的一致赞同有助于证明他们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证实他们的信念。”

(二)二重奏——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矛盾冲突

尽管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有积极影响的一面,但是不容置疑,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还存有消极的一面。

1.过分干预个案。信息网络学中的“议程设置功能”理论,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个体可以很方便地设置某一案件的讨论主题来表达网络民意,以网络舆论干预司法。“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个案在网络舆论冲击下,发展成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在案件还没有开始审判时,网络舆论就充斥了质疑和批评。

2.民意评论有失偏颇。有的网络媒体和个人为吸引人们的眼球,抓住新颖、奇特、典型要素,故意违背客观事实进行报道,形成舆论热点。“网络推手”、“网络水军”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点击率的利益驱动下,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分渲染、炒作或妄加评论,故意蒙蔽普通网民,使他们被误导,站在错误的立场考虑问题,造成民意评论有失公允、有失偏颇。

3.损害司法权威性。在当下,网络舆论存在一种把法院妖魔化的倾向:一方面,过分渲染司法领域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把少数、个别法官的腐败行为经过渲染演化扩大为整个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过分渲染和暴露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负面内容,经常利用一些司法个案大肆炒作,将个别问题扩大化,抨击当前的司法体制,司法不公的判断,加剧了司法的信赖危机。

三、根源——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不和谐的原因分析

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之间不和谐,既有网络舆论本身特性方面的原因,又有法院方面重视不足的原因,但根本上在于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两种评价体系的不同所造成。

(一)价值依据不同

我国深受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传统法律观的影响,历来就是把正义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公众对于司法职业化及现代法官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评价还没有完全适应法治的要求,更多的是在意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一般人的道德要求。

网络舆论所依据的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习惯和道德标准,同时也夹杂着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原则,比如公平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讲,网络新闻传媒的公开报道和舆论监督可称之为“社会习惯和社会良心法庭”或“道德法庭”;而司法审判本身是一个主观认识客观,从已知探求未知的法律推理和逻辑判断思辨活动,法律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审判案件时正确认识法律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司法审判要求通过法官的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形成裁判结果,司法审判追求的法意是经过提炼的法律意义上的公正,民意与法意之间必然存在矛盾与冲突。网络舆论有时很难理解司法审判机关依据法律事实所做的与习惯、道德情感或社会公众情绪不一致的司法裁判结果。而且,相对司法而言,网络传媒在表述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

所以,网络舆论以社会习惯和道德支撑下的民意为基准,追求的是自身或社会公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社会公正,其评判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习惯和道德;而司法审判以法意追求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为基准,追求的是司法公正,其评判司法公正的标准是蕴含法律精神的法意。二者之间的冲突最终还是可以归结为道德习惯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二)网络舆论方面的原因

1.网络舆论的多面性使然。网络舆论是一个多面镜,在网络信息传播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各种信息在网络上无处不在。谣言的产生促使诽谤和诋毁漫天飞舞,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如在杭州胡斌案中,熊忠俊以“刘逸明”名义在网上发布了《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文,其后又在互联网上连发8篇文章,捏造各种所谓的证据,污蔑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引发大批网民义愤填膺地对司法机关进行声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一些个人和团体利用自身对网络舆论形成、演变规律的娴熟把握,通过商业运作的模式,有组织地在网上发布谣言、炒作热点。

2.缺乏规范制约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网络舆论,公民可以对相关的司法部门,个案审判行使监督权。然而,言论自由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界限,缺乏制约的自由,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从而侵犯他人的权利。

(三)法院方面的原因

法院应对网络舆论仍处在基础性起步阶段,且务虚多于务实,主要存在如下主客观的原因。

1.主观上思想不够重视。法院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种问题都在法院集中、汇拢,自然成为网络舆论的聚焦点。面对网络巨大的影响力和冲击力,显然很多法院和法官思想上缺乏充分的认识,要么斥之为“无聊炒作”,不屑一顾;要么视之为“洪水猛兽”,惧而远之。对网络舆论所传达的的信息缺乏敏感性,对网民回应不足,不及时、不充分。现阶段大部分法院和法官还没有认识到网络事件的突发性、连锁性、复杂性和破坏性。

2.客观上经验不足,措施不多。当网络舆论充分关注某个案时,许多法院和法官缺乏应对的经验与措施。不少法院发生突发事件后仍然按传统思维,抱着“捂”的心理,希望缩小事件的范围,反而为网络舆论炒作提供了空间。网络舆论分分秒秒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信息的更替以秒计。而法院在应对网络舆论时,存在请示、汇报等过多的决策程序,从时间效率上,往往会错过最佳的处置期,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局面。

3.行动上回应不足。司法的回应性,是指司法过程不仅仅是法官从抽象化的法律规则之中推演出具体裁决,而是应该在综合考虑社会公众普遍诉求的因素之后做出公正的裁决。网民通过一定的渠道向司法机关表达对案件的看法,而司法机关则通过一定的回应机制回答网民的“提问”。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缺少回应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司法机关内部亦缺乏有效的回应平台,使司法机关与网络公民的良性互动关系无法形成。

四、破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和谐共鸣

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如何和谐共处,充分发挥网络舆论有利的一面,值得研究。

(一)域外经验介绍

1.限制网络舆论。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这种立场和态度。从规范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入手、对媒体报道审判中的案件作出种种限制性规定,侧重保护公正审判的价值。新加坡现行诉讼法第149节有专门对法庭审判报道的规定:为了维护公共道德,不能对不雅的事务、不雅的医事、医疗及心理细节加以报道。违反者可处新币1万元以下之罚款,并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有“不得评论”的制度。禁止评论的范围包括:正在侦查或审判中的案件,以及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事件及诉讼关系人。

2.建立防止舆论审判的机制。美国不限制言论自由,从规范司法审判程序出发,发展了一套防范制度。一是程序更新与延后,二是诉讼发表规则制度。程序更新与延后是用变更审判程序和方式的办法防止庭外言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包括:延缓诉讼进行、易地审判、从严挑选陪审团。诉讼发表规则是对律师或检察官司的言论进行规范的规则。

3.平等保护原则。以德国为代表,并不认为新闻网络舆论会严重威胁到司法审判的公正,在权衡二者关系时基本上采取“平等保护”政策,即在法律中不对二者冲突作出专门调整,而是各行其规。因此,德国宪法学对司法独立的制度并不包括防止舆论审判的干涉在内。

(二)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良性互动机制

在正确处理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上,可以考虑引入协商型司法正义理念,司法机关应尊重民意诉求,做到“独立而不远离”;网络舆论也要加强自律,以实现两者间的谐振共鸣。

1.理念上引入协商型司法正义

法律、法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受到阻隔,原因在于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未充分吸收多元意见(尤其是缺少代言人群体的意见),致使其对象的正当利益受损。所以,我国转型期的司法正义不应机械地遵循传统意义上的实质正义或是程序正义,而应补充一种更具合理性的正义——协商型司法正义。

协商型正义源于哈贝马斯的法律观,他认为法律的核心是公共领域中公共意志的形成。⑨这个形成的过程即“对话”,所以在哈氏的哲学中,沟通和对话成了最高的概念。“协商型司法正义”是指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和利害相关人及公众通过相互的对话与理性协商,对法律事件的处理达成一致,进而形成法律的规则,才能在共同意见的形成过程中一直保持正义,才能推动实体法律制度在全部参与者的协商中日趋完善。在司法个案演变成为社会公共事件时,在坚持传统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外,可引入协商型司法正义,运用沟通与对话,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权,与社会公众一起合力解决事件本身,即实现了司法正义,又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之需。

2.网络舆论规范化建设

1)构建网络伦理。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网民的真实身份并不得而知,但并不等于网民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网民也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起责任。要构建新时期的网络伦理,培养网民的自主型网德意识,形成他律和自律相结合的网络传播环境。

2)制定行业治理公约。政府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互联网站和网络服务商遵守行业道德公约、不制作、不传播包括恶意攻击现有司法制度、对法院、法官进行侮辱、谩骂等非理性信息、不链接反动、恶意网站或网页。

3)强化行政监管力度。宣传、公安、电信等作为主管网络舆论的各个部门,相互之间配合不够,职责不明。要改变这一局面,政府应当专门建立一个网络舆论的监管部门,明确其职能,以加强对互联网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管,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制造和传播各种有害信息。

4)加强网络立法。与迅猛发展的网络相比,网络舆论的立法明显滞后。我国自1994年以来,虽然制定了一些法规,但是这些规定对如何规范网络舆论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贯彻落实差。特别是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迄今为止没有制定政府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与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系的法律。所以,应当加强立法,形成系统、有序地调整网络关系的法律体系,将政府、网络媒体、公众等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3.司法公平民主化回应

继续推进司法公开建设,主动接纳网络舆论监督。当前,全国范围的司法公开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如何进一步深化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听证公开、执行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如何创新司法公开、民主化制度机制建设已成为下一阶段司法公开重点。只有做到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公信,以公信树权威,才能积极面对、有效应对网络舆论监督。

另一方面,随着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日渐成熟,网络舆论监督也表现得愈加客观理性。面对网络舆论监督,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一概排斥,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开放、平等和互信的态度认识和对待网络舆论监督,从中听取意见、建议,发现信息线索、提高监督实效。

4.健全网络舆论引导、应对机制

法院机关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使公众从无序化参与转变为规范化参与,努力营造网上正面舆论的公信力。通过组建由各级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与网络评阅员组成的网络团队,加强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基础建设,确保网络交流平台的正常运转,对网民关心的事件、问题作出及时回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同时,应尽快建立健全网络信息收集、处理和快速反馈机制,确立一套快速有效的筛查、甄别、调查、处理以及反馈信息的程序。

网络舆论好似一把利剑,“以之行善,其善无穷;以之行恶,其恶亦无穷”。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民情、表达自由、司法民主化和司法审判所代表的法意、司法职业化产生了纠结与互动,公正司法目标需要两股力量的共同努力。法院应当直面网络、坚守司法职责,用公开赢得公众的信任,用公正获得司法的权威,是网络时代司法审判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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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①高树德:《新闻舆论与公开审判的有关问题》,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12期,第26页。

[]约翰·佩利·巴洛:《网络空间独立宣言》,1996年。

[]彼得·布劳等著,张非、张黎勤译,《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719页。

④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第25页。

⑤陈发桂:《网络公众参与对我国司法生态的影响探析》,载《学术交流》2010年第1期,第55页。

⑥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一个比较法制上的观察与分析》,载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编:《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唐纳德·M.吉尔摩、杰罗姆·A.巴龙、托德·F.西蒙:《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六版)(上册),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7页。

⑧杨治:《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第44页。

⑨陈弘毅:《法律思想的律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92页。

⑩刘李明、冯云翔:《司法过程中的舆论模式及其现代性特征》,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第18页。

                    作者单位:金华市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张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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