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安宁,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笔者结合审判实务中的婚姻家庭案件通过对“家庭暴力”原因的分析,探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路径。
一、 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性,除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等已成为探讨家庭暴力问题时的新话题。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法院为例,自2011年以来,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呈递赠趋势,其中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婚姻案件,在起诉状中陈述因家庭暴力要求离婚的达四分之三之多。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在农村,家庭暴力司空见惯,丈夫无端虐待、殴打妻子的现象时有发生。
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其影响超出了个体家庭范围。家庭暴力是影响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无论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遏制。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从而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传统的家庭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对方或其近亲属、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型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从经济上予以控制等。
二、 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一)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
1、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姻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当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或大或小的矛盾,双方便会失去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出现伤害对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双方为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彼此,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如吴某诉张某离婚案,二人认识不久便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各自缺点逐渐暴露,并缺乏沟通交流,为此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后来发展到张某稍不如意便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2、男尊女卑封建思想重。“大男子主义”在一些家庭中仍有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姿态,一旦妻子做出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欧打,作为妻子则抱着能忍则忍的心理,孩子尚小等因素,于是不声张,默默忍受。长此以往,更加助长了丈夫的“势气”,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更为频繁。如刘某诉李某离婚案,李某在家庭中以“大男子”自居,稍有不随其意,如妻子和其他异性交往,就打伤妻子,甚至威胁、恐吓其家人。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刘某诉请法院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3、妇女的法制观念淡薄。改革开放以来,女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男女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自湖南省长沙市颁布了中国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以来,其他一些城市也在不断根据本地区家庭暴力的问题纷纷制定地方性法规,近来大家热议的《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该地方性法规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规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消除男女歧视,对男方在女方提出离婚、拒绝或者终止恋爱关系后,以及在解除夫妻关系后,不得对女方及其亲属施以纠缠、骚扰、侮辱、威胁、打骂等行为,同时还对家庭家庭暴力的救助部门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妇女因家庭暴力需要出据证据的,相关单位不能拒绝。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相关组织、机关的“不作为”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社区居委会及单位不告不问,公安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女方被打受伤,如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施暴者也不予处罚,并告知受害者双方是夫妻家庭纠纷,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法院法官审理案件是依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受害者是否受到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及受害者的居委会村委会不予出具证明来证实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上述情形不利于消除家庭暴力,从而让施暴者在未达到刑事处罚时得以纵容。
(三)关于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还存在不完善,有些规定太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综上,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诸多的, 我们应当在充分了解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
三、 探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路径
(一)、男女双方慎重对待婚姻,提高法律意识。
男女双方婚前应加强了解,建立良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应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同时更需要司法机关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切忌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妥善处理家庭纠纷,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相关组织、机关应积极作为,加强打击力度。
机关、相关组织应联合妇联等部门对“家庭暴力”加大打击力度,让其没有生长的土壤。国家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
(三)、立法机关应完善法律法规,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已有44个国家与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因此应履行国际义务,将我国消除家庭暴力的国家承诺充分体现在现行立法中。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比较原则,不利于操作,不利于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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