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谎称能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责任,骗取钱财3.3万元,结果身陷囹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因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退赔被害人3.3万元。
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谎称帮助被害人张某之子逃避法律责任,骗使张某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30000元,之后用于赌博挥霍。
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以借钱交纳房款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张某3000元。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鉴于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冒充警察骗财依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所谓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冒充警察获取非法利益,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于人民警察的形象与威信,应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因其采取冒充人民警察的方式骗取钱财,故应依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