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嘉兴讯 1月10日,由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张晓江(副处级)涉嫌受贿案一审获判,张晓江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至2014年间,张晓江在担任嘉兴市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党委书记兼任秀洲工业区嘉兴日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嘉兴市秀洲区经贸局局长、秀洲区发改局局长、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嘉兴国际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固定资产流转、土地购买、税务处罚协调、农贸市场建设经营、职务升迁、企业转让、工程承接、工业项目准入、工业发展资金补助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张晓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79万余元,个人实得6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