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酒店点餐用自备假酒“掉包”6次,换走11瓶浓香型“五粮液”价值7480元。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乙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甲伙同被告人王乙采用在酒店点餐的方式,趁服务员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假酒调换并盗走真酒。
两人先后在酒店作案6次,盗走浓香型“五粮液”白酒11瓶,共计价值74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7480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王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自备假酒“掉包”真名酒的本质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被告人王甲和王乙通过以假换真的方式换走了真品白酒,如何认定二人的“掉包”行为,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
本案中,“掉包”行为虽有诈骗的表象,但其本质上并非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酒店错误地“心甘情愿”地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而是秘密将酒店的财产占为己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王甲与王乙合谋,通过假酒换真酒的“掉包”方式盗窃白酒,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