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技术手段侵入车辆管理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选取车牌“吉祥号码”,十八次接受选号款40250元。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件。被告人吴某甲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吴某甲原系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吴某甲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客户对所谓“吉祥号码”等特殊车牌号存在需求。
2012年1月,被告人吴某甲通过互联网与邓某某(另案处理)结识。双方共谋侵入车辆管理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自行选定车牌号码用以牟利。
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吴某甲将其获取的车主及车辆信息,由自己或者通过其女友吴某乙(另案处理)发给邓某某,再由邓某某采取技术手段,非法进入车辆管理部门小型汽车自主编号系统,通过自编程序选号的方式,选取车主需要“吉祥号码”等特殊车牌号用以牟利。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先后共十八次向邓某某支付选号款项共计40250元,自己从中获利10000元。
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车辆管理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而为其提供车主及车辆信息,选取吉祥车牌号,并从中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受刑罚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明确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独立规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吴某甲与邓某某合谋侵入车管部门计算机系统,获取系统中的车牌号码用以销售牟利,系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处罚。
法官提醒,追求车辆“吉祥号码”符合人之常情。为了获得所谓的“吉祥号码”而不惜逾越法律的底线,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