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承包人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在取得工程款后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摘要】
201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刘伟在承建泗洪县青阳镇芦沟新苑安置小区35、36号楼期间,拖欠100余名工人工资38万余元。2012年11月9日,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人刘伟工程款114万元,被告人刘伟于2012年11月11日携带该工程款逃跑,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工人多次聚集到芦沟新苑安置小区讨要工资,致使工程数次停工。2013年1月28日,青阳镇人民政府出面支付了10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30余万元。2013年2月2日,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被告人刘伟仍未支付。另查明,被告人刘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伟在提起公诉前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交予政府保管,愿意偿还所欠工人工资。
【裁判理由】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刘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在提起公诉前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交予政府保管,愿意偿还所欠工人工资,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2014年11月判处被告人刘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