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拖延时间、预发生活费等方式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摘要】
2013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本林在常熟市虞山镇环湖西103号经营个体服装作坊期间,多次采用拖延时间、预发生活费等方式拖欠王璐、古朝伟、王正梅等25名云南籍工人工资,并于2013年10月中旬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4年3月4日,常熟市公安局民警至常熟市辛庄镇泰诺宾馆305房间内将被告人王本林抓获。经讯问,被告人王本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本林家属与工人代表达成协议,共支付25名云南籍工人工资人民币178000元、赔偿费用人民币52000元。
【裁判理由】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本林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本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本林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本林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