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天命之年的老军迷丁某,因为崇拜军人,痴迷枪支,不惜借钱也通过网络购买了20余支仿真枪。经鉴定,其中6把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对人体具有致伤力。日前,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现年46岁的丁某是如东某钢板企业工人,也是一名枪械爱好者。一直以来丁某就有着军人情节,读初中时就省下饭钱购买《兵器知识》等军事刊物。工作以后,虽然工作非常辛苦繁忙,同时家庭负担也很重,但丁某一直都未曾放弃拥有属于自己的枪支的念头。
2013年年底,偶然间,通过搜索引擎的搜索功能,丁某找到了一个讨论军事、枪械的论坛,浏览到有人出售仿真枪的信息,卖家宣称自家店里的仿真枪不仅外观做到1:1仿造国外知名枪械,还可以在3米距离上打碎玻璃瓶。
一开始,丁某还有些担心仿真枪杀伤力太大,只是通过QQ联络上卖家,购买了G93手枪等几支没有任何杀伤力的玩具仿真枪,放在公司宿舍内把玩。
但时间长了,只能把玩没法发射的枪支,没法让丁某满足。2014年,他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不顾自身经济条件欠佳,通过向同事借钱,先后花费四千余元购买了6支可以发射钢珠的仿真枪。这些枪都是国外名枪的1:1高仿品,型号分别为M24狙击步枪、G69狙击步枪、G17手枪、M9手枪、SVD狙击枪和一只散弹枪。
一有空闲,丁某就在自己家里,用这些枪对着易拉罐和用纸箱自制的枪靶射击。2015年3月4日,经人举报,如东公安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将丁某刑事拘留
我国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据此,丁某购买的M24狙击步枪等六只仿真枪支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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