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沛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浩明本是想办好事,却在途中起歹念,将醉酒后的刘梅强奸,同时威胁刘梅强行要了300元而获刑八年。
凌晨时分,路遇拦路人
2015年6月25日的凌晨两点,和朋友喝酒后的刘梅已经喝的差不多了,在散场后刘梅想着要回家。于是刘梅在路上等出租车,也许是时间太晚了,等了好大一会也没有见到出租车,酒后的刘梅在酒精的刺激下又困又乏,急切想着回家,于是他开始对路过的骑车行人招手停车,要求送她回家。有的行人直接拒绝了,可是巧了,刚下夜班的张浩明路过这里,碰到美女要求送回家,这事情他愿意帮忙,于是张浩明骑着电动车开始送刘梅回家。
途中睡着,“好心人”起歹意
因为送刘梅的家需要一定的时间,在送刘梅的路上,张浩明感觉到刘梅可能是睡着了,因为他们已经没有了聊天,一开始还聊得兴致,现在没有人说话,张浩明也骑电动车走了以一个偏僻的地方,由于心里开始作怪,张浩明喊了几声刘梅仍然没有回应,于是张浩明在前面停了下来。把张梅抱到前面的田间地头,在张梅以为到到家恍惚的时候,张浩明开始威胁、恐吓她,强行发生了关系。
心中不满,再索要点路费
张浩明认为刘梅不配合自己,心中开始生气,于是再次威胁刘梅留下自己送行的路费,将刘梅身上仅有的三百元强行抢走,张浩明还留下句话“我送你这段路也算是抵平了”就这样扬长而去,自己骑着电动车回家了。刘梅这是才算清醒了,她为自己喝酒付出了代价,于是赶紧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张浩明抓捕归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以强奸罪、抢劫罪指控到法院。
犯罪事实面前,后悔也无法挽回
沛县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审理查明确认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浩明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张浩明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法院遂以被告人张浩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浩明在庭审后表示认错悔改,自己也是一时糊涂,本是做好事送人回家,确心生歹念,自己认罪伏法,希望被害人能够原谅自己。在刑期面前,张浩明留下了自己悔恨的泪水。(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