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商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与高速发展,微信、微博成为现代人常用的沟通交流平台,人们除了使用这些平台沟通交流来增进彼此间的感情以外,也尝试用这些平台推广销售产品从而盈利。于是“微商”一词悄然兴起。
何谓微商?微商指的是在移动终端平台上借助移动互联技术进行的商业活动,或者简单的指通过手机开店来完成网络购物。与我们接触最多的微商主要是微信电商和微博电商。
二、微商的现状
一直以来,业界对微商的发展褒贬不一,有看好的,有唱衰的。但总体而言,微商成为移动电商的一个重要分支已经成为共识。
微商的蓬勃发展,本质是移动社交电商兴起的市场机会,是多重因素下的市场变革。传统销售平台已经走向成熟,市场准入、内部管制机制及信誉评价机制完备,新晋品牌的突破难度大,而微信等移动社交电商门槛低、不用租门市和装修,省去了大量成本,且不受行业限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微商”成为市场的不二选择。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同,以微商为代表的具有“社交”属性移动网络销售模式,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及内部监控机制的滞后,使得“微商”里充满了更多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
三、微商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法律风险
微信售假第一案的发生,使得人们开始关注微商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张某在经历了一次并不成功的婚姻后,由于并无一技之长待业在家。为了创业赚钱,在2012年10月,张某经其前夫王某介绍,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奢侈品牌的皮包等商品。一开始,这些货品都由前夫王某提供,但随着生意逐渐有了“起色”,张某已不满足于做前夫的下家。于是在2013年1月,由王某带领并介绍下,张某在广州某皮具城结识了几个上家,并互留了微信号。就这样,张某随后通过微信就能收到这几个上家发布的所谓“1:1”的假冒奢侈品信息。接着,张某也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这些假冒奢侈品的销售信息,吸引圈内朋友购买。她按照每件高于成本价两三百元的价格出售,一件所谓“1:1”的假冒奢侈品的价格也就几百元。如有朋友购买,张某便把钱打给上家,上家发货后,她再通知朋友到约定地点取货。其实,区区几百块或上千块就能买到国际大牌奢侈品,无论是张某这样的卖家,还是她的买家都心知肚明是假货。但看着身边或微信朋友圈里不少人都在做类似的生意,因此张某也就根本没有考虑过这样的行为有多严重。2014年3月11日,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张某开设的服装店内当场查获假冒“CHANEL”皮包8个、耳钉15只、戒指4只、胸针2只、项链6条;假冒“Cartier”手表1只;假冒“A•LANGE&SOHNE”手表1只;假冒“LV”皮包3个;假冒“MARCJACOBS”眼镜1副、童鞋1双;假冒“CELINE”包1个。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张某从广州市白云皮具城向他人购进假冒世界名牌奢侈品皮具、饰品并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给朋友圈中好友,后又在其经营的服装店内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6万余元。2015年2月2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束,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实际上,在微信平台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在淘宝网上或者线下销售假货的经营模式并无二致,只是利用了不同的销售渠道,行为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当然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就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二十五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在微信平台上售假要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实并不难,只是很多微商并未意识到这一点。
(二)销售伪劣产品的法律风险
微信售假除了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外,也可以指销售伪劣产品,只是两者侵犯的法益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知识产品类犯罪,而销售伪劣产品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由于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相对封闭,缺乏市场和政府监管,不法微商为了追求眼前利益,不择手段,让伪劣产品流入微信、微博市场,导致这些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良莠不齐,给消费者带来了不良影响。
周梦晗,她的出现,将“微商事业”引向了一个疯狂的巅峰,也撕开了微信营销背后的丑陋和罪恶。根据媒体报道,周梦晗22岁,曾赴奥地利留学,回国后通过社交网络售卖面膜。周梦晗号称使用自家面膜,使自己的皮肤白皙通透、宛若凝脂。这曾让众多买家坚信这种面膜有奇效,她们陆续从周梦晗的微信号买面膜,并称呼她为“女神”、“神仙姐姐”。一片蚕丝面膜,定价19元,但在银色塑料袋包装上,仅有一个钢印的生产日期,没有卫妆准字、生产商、厂址等任何标识。周梦晗曾说,面膜的配方源自她认识的一位老中医,自己再找工厂加工生产。蚕丝是她从国外进口,因为时间仓促,公司在筹备中,所以包装简陋,但不久就会正式上市。问题爆发在2015年年初,一位面膜使用者在微博里开启了“神仙姐姐售卖三无产品面膜”的话题,称使用了周梦晗卖的面膜后,皮肤严重过敏。2015年2月,众多买家投诉其卖劣质面膜致容颜被毁,周梦晗销声匿迹。转眼间,周梦晗从“女神”变成了“女骗子”。此前,她多次保证她卖的面膜绝对不含重金属、荧光剂等有害成分,“出现问题照价赔偿100倍”。从2015年2月后,这些承诺就随着她一起消失了。在事发后初期,周梦晗曾让买家退货,退还了部分款项,包括一些代理的保证金。但事情的发展显然超出了她的想象。2015年2月2日,周梦晗名为“小桃心”的微信账号发布了最后一条信息:“因为近日质疑事件,检测报告未出前,我不再发表有关此事的任何言论,我会给大家一个交代。”随后的两个多月,未见“交代”,也无音讯。多名曾经的粉丝、买家被周梦晗在微信中拉黑或屏蔽,有买家试图通过寄货和退货地址、电话找到她本人,发现地址和电话均不属实。
像周梦晗这样的微商,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在少数,她们正面临着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果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果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果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海外代购不报关的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民众对国外品牌的商品包括化妆品、箱包、奶粉、奢侈品等的需求只增不减,不少微商也将目光放眼国外,做起了海外代购的生意,于是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微商们发布代购各种化妆品、箱包、奶粉等广告,询问亲朋好友有无购买意向。在确定购买需求后,再自行前往海外目的地采购商品携带、托运回国或者联系海外朋友购买后邮寄回国。
需要注意的是,微商通过海外代购这种方式可能存在走私犯罪的法律风险。因为微商为了获得更大利润空间,多是通过邮寄、随身携带等方式,按照“自用物品”形式入境,随后通过加价将商品转卖给亲朋好友。根据海关新规,这种模式入境的货物累计一定数量后就需经过海关报关并缴纳相应税款,否则就涉嫌走私。
2010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第54号公告明确,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超出5000元人民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根据海关相关管理规定,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租或出售;“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号公告)正式实施,将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让海外代购有法可依。“56号文”规定:不管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等行为,将都涉嫌走私。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微商除了需要警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销售伪劣产品所带来的刑事风险以外,还要警惕海外代购不报关所引发的走私犯罪的法律风险。
(四)违反国家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随着微信市场的火爆度持续提升,微商在朋友圈内销售商品的种类也从服饰、化妆品、箱包、盆栽植物等常规商品,拓展到烟酒市场。微商们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在逐步提升。
2015年4月3日宁波日报网刊登了一则题为《微信朋友圈里卖起香烟》的文章,讲到小卖部老板殷某看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卖服装,受此启发,想通过朋友圈卖烟赚一笔。一次偶然的机会,殷某在QQ群看到有人在招香烟销售代理,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方法。殷某知道在没有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卖烟草是违法的,他就想到微信朋友圈里,常会看到有人在卖衣服,交易可以直接通过支付宝转账完成。这个交易不像淘宝网店那样会被监控,殷某觉得自己找到门好生意,立即开始行动。
2014年6月起,殷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入牡丹、黄金叶、芙蓉王、南京等品牌的卷烟,并将上述卷烟通过朋友圈推销的手段,销售给他人,共销售得款5.5万元。据高某交代,因为自己了解到有人在淘宝上卖香烟被抓,所以不敢把买卖放到台面上,而是直接通过支付宝与殷某进行交易。
2014年10月27日,余姚市烟草局工作人员在殷某的小卖部仓库内查获共计1万元的各种品牌卷烟。经鉴定,卷烟中有部分为真品,但也有一部分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2015年4月2日,余姚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殷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因此,微商在朋友圈销售卷烟的行为,由于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涉嫌非法经营。除了烟草以外,像药品、彩票等也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是不允许在网络上销售或需要经过特殊审批手续才能销售的,否则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伪造成交记录收钱不发货的法律风险
近日,网络曝光了一组微商利用作弊软件制造虚假截图的消息,看后不由让人大跌眼镜——“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截图生成器”、“网银转账截图软件”、“GPS虚拟定位软件”等各种造假软件层出不穷。从交易对话到转账记录,从效果展示到检验报告,所有信息都可以“人造”。
看来部分微商商家为了提高店铺信誉,增加关注度,吸引更多好友来购买,可谓“费尽心机”,使用造假软件刷交易记录,伪造转账记录,还有部分提供海外代购的店铺,为了增加可信度,甚至伪造当前位置信息,这些行为使多数微信用户难辨真假。
像这种伪造成交记录引诱朋友圈中的人相信产品的畅销度而购买产品,如果微信用户向微商商家支付钱款后,没有收到购买的产品或者收到的产品与描述不符,那么微商就存在诈骗嫌疑。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涉嫌诈骗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微商刑事法律风险之防控
由于微信营销的封闭性和临时性等特点,也给微商逃避监管、恣意售假、走私、诈骗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微商绝不应当成为法律的“真空地带”。要杜绝微商商家的刑事犯罪,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从思想层面来讲,要提高微商们的法律素养,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告诫微商们在积极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特别关注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树立牢固的刑事风险防控意识。当然,作为微信、微博用户,保持理性消费的头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也是杜绝微商违法犯罪的重要方式。
其次,从技术层面来讲,适时实行微信、微博强制实名制,能够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减小维权难度。对于接到群众举报的微商商家,平台运营商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立即屏蔽其发出的推销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与核查举报内容。微信、微博用户平时也要提高警惕,在与不熟悉的微商商家进行交易时更要特别留意,仔细辨别微商商家提供的信息真伪,尽量通过多交流获取微商商家更多的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住址、店铺信息等。在交易过程中,微信、微博用户也要注意保留交易凭证,为将来维权做好准备。
最后,从监管层面来讲,微信、微博等平台的运营商要加大监管力度,主动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努力营造网上网下多部门联动机制,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