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5月初,被告人徐某通过手机微信主动添加被害人李某,经过对方同意后,二人通过微信开始聊天。次日,被告人徐某约被害人李某至扬中市新坝镇某地见面。被害人李某表示同意,双方见面后,被告人徐某将被害人李某骗至扬中市三茅街道某偏僻小路上,意图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李某拒绝。被告人徐某便将被害人李某推至路边油菜花丛内,采取掐脖子、捂嘴巴、亲吻乳房等手段欲对被害人李某实施强奸。被害人李某强烈反抗并趁被告人徐某不备将其推倒后逃到路边,遇到路人搭救并报警,被告人徐某见状逃离现场。
据被告人徐某交待:被告人徐某离婚已近六年并且一直没有娶到老婆,于是想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女性发展不良关系。案发当天,被告人徐某本身比较紧张,由于被害人李某遂跑至路边大喊救命,恰巧一名轿车司机路过并停车,被告人徐某见状,遂骑电瓶车逃离。“被告人徐某的父母已经年迈,另外离婚后还抚养着一个上小学的女儿,因此希望法律能够从轻处罚并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徐某怀着复杂的心情对民警说。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受侵犯。近年来因微信约见 “好友”被抢劫、强奸的案例并不鲜见,应当引起警觉。针对强奸罪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婚内丈夫强奸妻子的是否成立强奸罪?务实中,还没有认可“婚内强奸”这一概念,一般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认定强奸罪。但是,已有少数案例将在离婚诉讼期间强奸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二是强制男子发生性关系是否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猥亵罪的客体扩大到男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的权益也会越发的得到保障,笔者认为剥夺男子的性自主权将来亦可能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具体结合本案,被告人徐某主观上带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强奸行为,虽因意志外的因素未得逞,仍应当对其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