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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10-1-23 15: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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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于20099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9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于20099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9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于20099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9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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