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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诉讼常识
2009-11-10 23: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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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一方叫作原告,被起诉的一方叫作被告。原告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的范围,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赡养、医疗、工伤、追讨工资等纠纷的原告,在立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缓、减、免收诉讼费,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人数为三人,可由法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法官组成,其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一名法官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三日内通知该案的当事人。开庭前三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但当事人明确表示对调整后的合议庭无异议的可按期开庭。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被告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管辖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应平等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举证期间。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应开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
  开庭前及时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法庭可以召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开庭审理中,对庭前当事人已核对无误的证据应予说明,如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便可予以认定。
  开庭日期确定后,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传票送达当事人;公开审理的,要在开庭前三日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的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审判长可以宣布缺席审理。
三、开庭审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二)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三)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提出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负有下列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法庭审理主要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阶段。
在法庭调查阶段,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讲明理由并提出相应证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在判决前,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法律效力。
  当庭宣判的,法院在十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的要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宣判前要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宣判时间和地点。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如果上诉则应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五、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执行书;
  (二)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三) 被执行人有关的财产状况。
  执行案件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案件执结后,按实际执结金额进行收费。
  下列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根据: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赔偿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关的裁决书、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及执行中,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在全市法院统一的名册中协商选择;协商不能确定的,由法院随机确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自诉、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结案后,当事人持身份证和裁判文书原件,可以到我院档案部门查阅已审理终结并归档的民事案件审判卷宗的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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