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2010年13月5日,犯罪嫌疑人蔡勇、王德斌预谋以包车的名义,从杭州余杭区**镇骗一辆黄鱼车至**镇**村,然后在偏僻无人处实施抢劫。当晚7时许,犯罪嫌疑人蔡勇、王德斌至**镇农贸市场边的快客营运点,由蔡勇出面找到面包车驾驶员黄卫平并称要包车去**镇**村,黄卫平见此二人形迹可疑而拒绝,犯罪嫌疑人怕引起他人怀疑及当时**派出所的巡逻车刚好从农贸市场边经过等原因,而放弃了实施抢劫犯罪。两人因为被拒绝后怕引起他人怀疑而停止了继续抢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预备。
律师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结合抢劫的整个过程,此时以包车名义准备抢劫应该理解为犯罪制造条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蔡勇、王德斌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抢劫犯罪预备阶段。对于二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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