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偶犯、初犯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有利于其改造,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处于高发态势,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在被判处缓刑后,无论是缓刑考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之后仍然我行我素,刑法在他们心中没有收起威慑效果。2009年,我所律师先后办理数件这样的案件,让辩护律师深感痛心,因此这种案件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杨军(1992年出生),2009年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某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今年3月18日晚,杨伙同张某在“千岛湖网吧”发现李某在上网,便威胁“你到底拿不拿钱,否则打你好看”采取打耳光、扯头发的的方法,抢劫李某18元,之后再回到网吧准备再次抢劫李某时,被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周成林(1991年出生),2009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杭州某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今年6月26日晚,周又伙同雷某在萧山区城厢街道某小区撬门入室盗走1700多元现金。7月30日,周窜至杭州市城站火车站前海龙超市,翻窗入室盗走香烟、首饰以及少量现金,价值人民币2000多元。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李太民(1992年出生),在校学生,2007年9月因抢劫在校低年级学生作微罪不诉处理。同年4月9日晚,李伙同谷某窜至杭州市江干区某手机店盗走七部新手机,两部二手手机,价值人民币2027元。
一、特点分析
1.未成年人又犯罪中,有两起是外来农民工子女,很少回家,由于父母分别在建筑工地和工厂上班,疏于对子女的管教,16岁的杨某初中毕业之后就在社会游荡,并结识了社会上不三不四的朋友。
2.未成年人再犯罪中,在校学生再犯罪成为一个新的犯罪事实发展动态。如案例三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杭州某中学的初三学生,因抢劫在校低年级学生被作微罪不诉处理,后来又伙同谷某盗窃手机。
3.未成年人再犯罪中,前后两次犯罪的时间间隔不长,有的仅仅间隔半个多月,如案例二中,犯罪嫌疑人周于今年6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之后仅仅相差不到一个月,再次实施盗窃犯罪。
4.未成年人再犯罪中,多以财产型犯罪,并且前后两个罪往往是同一罪名。如案例一中,犯罪嫌疑人杨因犯抢劫罪被判缓刑,后来又因涉嫌抢劫罪,前后两个罪名均是抢劫罪,又如:案例二中,犯罪嫌疑人周曾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缓刑,后来又因涉嫌盗窃罪。
二、原因分析
1.社会管制力度不够,管教脱节。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重于改造”的刑事政策,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普遍偏轻,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刑法的威慑作用不大,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社会管教被判决缓刑的未成年人往往虚化,因为缓刑期间教育监管的责任落在当地公安机关,由于当地公安机关警力单薄,事务繁重,重视不够,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在缓刑期间仍处于监督管教的真空地带,教育脱节,监管乏力,加之社会矫正机制还完全健全,这样一来,缓刑考验期间,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改造的两种手段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未成年人犯罪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对于又犯罪的危害结果认识不够。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初中刚毕业或未毕业就缀学在家,文化水平不高,对于法律知识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对于又犯罪的危害后果认识不够,加之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很轻,警示作用不强,认为犯了罪关几天放出来就没有什么事了。
3.社会矫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完善,学校教育滞后,缺乏家庭的关心。未成年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共同帮扶关心教育。但在现实中,社会矫正机制尚未完善,绝大多数年的社区没有对缓刑考验期间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定期帮助教育,一些社区、村委会根本不了解缓刑考验期间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这些未成年人往往缀学在家,而这些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父母往往在外经商务工或者父母离异,缺乏对他们的关爱和教育,缺乏家庭的温暖。一些未成年人即使在学校也不安心学习,学校对这些品德、学习都较差的“双差生”教育不力,另眼相待,甚至推向社会了事,造成大量差生的失落、自卑的心态,这样一事,学校教育功能的偏差不自觉性地促使劣等生走向堕落。这些未成年人便游荡在社会、学校之间,无人管理,无人教育,无人际关系关心,也无所事事,这样一来就容易增加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4.相同的经历、相同的心态在中形成共同的心理认知,也是重新犯罪的重要心理诱因。未成年人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交友不慎而“跟从”走上犯罪道路的,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间,难以斩断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与有着相同经历的不良社会朋友往往保持紧密的联系,沿袭过去的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由于有相同的经历和心态,他们对这个圈子怀着共同的心理认同,而拒绝与其它良好的青少年保持往来,从而形成了固定、封闭的关系圈,他们往往切磋犯罪技术,极容易引发重新犯罪。
三、对策建议
加强法制教育和社区创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更多的承担起这份社会责任,通过法律进学校、进社区工作,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在社区多进行法制宣传,营造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矫正执行部门工作的配合,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基层干部要随时随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做好事日常管理工作,尤其是解决其就业、生活等实际困难。要发动矫正对象人员的亲属的作用,对于其矫正工作有重要作用。这样形成由矫正对象人员的亲属为核心圈、社区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基层干部为内圈、当地派出所和司法所为外圈的严密监督体系,
对矫正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和现实表现,将其区分成高危、中危、低危三个类别实施严管、普管、宽管:缓刑期间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要实行宽管,严禁同一些成年人犯罪人员混同管理,实行有差别的社区矫正管理,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帮助教育,当地社区工作人员每月走访一次,定期了解基本情况,从细微处杜绝不良行为,减少其重新犯罪的机率。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学习、就业指导。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及时协调,确保为其提供学习、就业机会,使其能够走向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