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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实未能追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陈述和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被害人陈述与证人指证能相印证的,可以认定作案事实的存在;
(二)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被害人陈述或证人指证能与物证相印证的,可以认定作案事实的存在;
(三)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 ○ ○ 九 年 二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