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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之评析
2010-2-23 20: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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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我们指的是因为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精神损失的自然人。在实践中,几乎涉及人身权利的犯罪,涉及经济利益的犯罪,都存在被害人,每当这些犯罪发生,就会给这些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肉体伤痛和巨大的精神痛苦。要减轻刑事被害人的物质、精神的痛苦,就必须对他们从物质上、精神予以充分的保护,才能使其痛苦得到减轻、缓解以至于消失,让他们及其亲属走出受害的阴影,恢复正常的生活,感受社会的温暖。然而,现实的情况令人不容乐观,在今天的刑事诉讼中,从理论和实践都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保护,客观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甚至他们的亲属都得到了有力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了尊重,得到了法律的有力保护,很少受到侵犯,国家以公权力对他们的合法权利予以充分的保障并得以实现,而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保护从程序和实体方面,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在进一步强化和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在司法实践宣传多,讨论多,保护人权观念在他们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相反,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保护却几乎是一片空白,理论界很少讨论对加强刑事被害人的保护问题,实践中同样如此,甚至还有的法规还限制对被害人的赔偿,如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能提出精神赔偿,这样就造成了刑事被害人受害后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受重视的状况,更谈不上从观念上树立起保护刑事被害人的观念。

在实践中,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而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却漠然视之,这实际上就是让犯罪的成本转嫁到了被害人身上,让他们承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犯罪成本,导致刑事被害人物质、精神上的痛苦得不到减轻,走不出受害的阴影。造成其不断申诉、上访,甚至做出过激行为,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社会的不和谐。曾有这样的案例,被告人谭某家族势力较大,称王称霸,以强凌弱,一日谭某与其父、兄在李某的承包地内打井取水并修建渠沟,李某及其父赶往制止并与谭氏三人发生争执,李某被谭某用刀刺断大腿动脉死亡。作为现场目击者的李某父亲陈述李某系谭某的父、兄将李某按在地上,谭某持刀刺穿了李某的大腿导致了李某的死亡,而谭氏父子三人陈述谭某父、兄未动手,系谭某一人刺死李某。该案法院判决谭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但因为系纠纷引起,因此判处谭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判处谭某父子三人赔偿李某各种费用10万余元。该案中,谭某的父、兄因为证据不足而受到了刑事的追究,谭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样因为刑法的人性化保护而得到了从轻判处,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的观念在他们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受害人李某被伤害致死后,其妻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家中留下年逾70重病在身的父母,两个10岁左右的孩子,由于家中失去了支柱,其家境惨不忍睹,整个家庭失去了生活来源,父母有病得不到医治,两个孩子辍学在家,更谈不上起精神抚慰的问题。而判决书中10万元的赔款也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丝毫的实际意义,因为谭氏父子没有赔偿能力,且拒绝赔偿。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谭氏家人口出恶言,待谭某出来后再灭了李某全家。不难看出该案虽然体现了对被告人保护的人性化,但将犯罪成本全部转嫁到了被害人头上,对被害人的人性化保护没有丝毫的体现。

二、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加强的若干对策

面对目前被害人受保护的不良状况,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已迫在眉睫,那么如何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呢?

1、应该在全社会树立保护被害人的理念。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由于在今天的理论和实践中忽视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在人们的心目当中缺乏保护被害人的意识和理念。因此,必须从理论上、实践中树立起保护被害人的观念,让人们明白刑事诉讼只有建立在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基础上,才能谈得上刑事诉讼的人权保护,相反,则是无稽之谈。

2、刑事诉讼各环节应着力加强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保护。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理论和实践都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他们的人权的保护得到了充分的表现。但对被害人的保护却相去甚远,因此必须强调对被害人的保护,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加大对被害人的损失赔付和精神抚慰,达到最大限度对被害人的补偿和慰藉,最大限度的抚平被害人的心灵创伤,以达到最大限度的恢复因为犯罪而破坏的社会生活秩序。

3、建立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先予补偿制度(救助制度)。刑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极大,任何补偿都不能弥补犯罪造成的恶果,因为有的丧失人性,惨无人道,给被害的生活造成极大的痛苦,有的被害人甚至走向绝路。这除了犯罪行为本身造成的危害外,还与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抚慰无不牵连。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法治文明进一步深入人心,对被害人的保护条件已日臻成熟,国家已经有能力对被害人予以更多的保护,以各种方法来减轻被害人的不幸。在这方面,国外实施的“刑事犯罪国家先予补偿”的做法值得借鉴,如1980年日本颁布实施了《犯罪被害人给付金支付法》www.lzjlaw.com  www.lzjlaws.com,也就是国家对于刑事犯罪的被害人一次性发给具有补偿性质的金钱。其中包括两种类型即遗族给付金和重伤给付金,国家先行给付后,可以嗣后向犯罪人追偿。

  国家先行补偿制度建立的价值在于:肯定国家负有保障每一个公民安全的义务,同时也避免了因为案件没能及时破获,犯罪人不明,或犯罪人没有经济能力等因素,从而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受损。还有,当今天我们越来越强调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犯罪成本完全由被害人来承担是不公正的,国家应该充分分担被害人的不幸。事实上,这样的补偿,在增加了国家经济上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国家道义上的负担,被害人受害,说明国家保护不力,国家应承担责任,同时也可以减少对犯罪案件侦破不力和不能定罪的负罪感。被害人的痛苦,除出于对指控的不力,这实际上一种理想的无奈,但国家可以从活生生的现实给被害人以生动具体的保护。以达到对被害人的最大保护,最大限度的恢复犯罪破坏的社会生活秩序,因此在强调对被害人保护理念的同时,应立即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富阳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杭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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