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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杨朝律师: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之探讨
2010-2-24 2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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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设置的原则是指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应该遵循的指导准则和立法方向,它反映了立法者立法的理念和初衷。从一般立法原则与刑法立法实际相结合的角度看,刑罚设置应当依据危害程度、等级设置和体现刑事政策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设置,除了要坚持上述原则外,还要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出发,兼顾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是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精神。这些精神体现在我国制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性法规中。

二是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设定刑罚的目的。刑罚目的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宿。目前关于刑罚目的的研究有报应论,功利论和折中论者三种。 功利论在大陆法系国家也称为目的论。 现在,持折中论观点的综合主义刑罚目的理论,已经在当代西方刑法学中被公认为刑罚目的的构想的最佳方案。

在我国,对刑罚目的研究的学说众多,主要有广义目的说和狭义目的说,单一目的说和多种目的说,根本目的说与直接目的说。值得注意的是,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说,已经被多数学者所认同。从刑罚设置的角度看,特殊预防的使命更加重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就是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三是坚持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设置的个别化原则。刑法立法中体现个别化原则的要求,就必须对不同种类的犯罪进行罪和刑的分级,犯罪等级的设定是犯罪个别化的需要,刑罚等级的设定是刑罚个别化的需要。而设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刑法更应该体现个别化原则,在立法形式上,不能把未成年人刑罚附属于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之中;在立法的内容上,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个别教育保护的具体情况,为个别化原则的践行留下足够的空间。

四是坚持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原则。要以多刑种的刑罚体系取代现在的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体系,推崇教育刑;要以非刑罚处理优于刑罚处理、非监禁刑优于监禁刑为理念,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置体系。 (杭州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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