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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立功证明的行为是否成立构成立功?
2010-2-24 2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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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立功证明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从公安人员通常采取伪造立功材料等方式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量刑折扣等行为分析,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论处。如果公安人员期间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件介绍:犯罪嫌疑人屈明东原系公安局缉毒大队的民警,在案件侦察过程中帮助犯罪嫌疑人方应钧伪造立功证据,将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的白洁涉毒案伪造成方应钧提供的线索并得以侦破,并收受方应钧亲属送来的现金数万元,致使方应钧得以被法院减轻处罚,屈明东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争议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屈明东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理由是在法院审理方应钧受贿案的过程中,屈明东帮助伪造方应钧立功的证据,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屈明东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理由是屈明东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人员,为使方应钧减轻处罚,帮助方应钧伪造证据,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立案的第4项情形“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屈明东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理由是屈明东属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伪造方应钧立功证明,使方应钧减轻处罚,最终亦造成重罪轻判的后果,其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徇私枉法罪。

评析意见:

执法人员,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公安人员,利用职权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立功证明的行为,目前在法律适用上尚缺乏统一判断标准。实践中有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性的,此外,也有定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定徇私枉法罪的,还有定受贿罪的。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将造成量刑的重大差异,如受贿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两者相去甚远,直接影响到刑事处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公安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立功证明的行为,如本案,应定徇私枉法罪。理由如下:

所谓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首先,屈明东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第1款之规定,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为司法工作人员,而根据刑法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从身份来看,屈明东身为民警;从职责看,侦查行为既包括专门的就犯罪事实的调查活动,也包括法定的自首、立功等犯罪情节的调查活动。因此,屈明东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屈明东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要件。200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徇私枉法罪应予立案情形的规定中的第3项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屈明东正是利用职权伪造立功证明材料使他人受到较轻的追诉,被法院减轻处罚,因此,认定屈明东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完全符合该项规定。

再次,屈明东具有徇私枉法的主导地位。实践中法院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一般只作形式审查,只要侦查人员提供了形式上完整的证据材料,其开具的立功证明将具有不同于一般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从这一角度来讲,屈明东具有徇私枉法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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