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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类犯罪“非法占有”概念的界定分析
2010-2-24 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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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犯罪“非法占有”的概念界定,是认定该类犯罪主观故意的前提,关系到诈骗类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规则及整个体系的构建。应当准确区分“非法占有”在民法和刑法理论上的异同。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而控制着他人的财物,而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强调对他人财物的控制,而且强调据为己有的主观意图。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后者比前者更严重。刑法中的“占有”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二是自己企图实现对该财物的不法所有。简言之,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并企图永久占有或者自由支配。

对于刑法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方面,不能仅仅理解为就是行为主体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它理解为必须是行为主体具有长期、完全、自由地支配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要证实该点非常困难。应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解为:行为人所积极追求的,非法骗取他人财产并使该财产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对财产控制的目的。行为主体使财产脱离原所有人控制,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控制”和“脱离控制”为判断标准,在实践中更容易把握。

也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就是意在对他人之物加以非法控制,以所有权者自居,对控制物行使所有权,特别是收益和处分权能的行使,排除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状态。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①控制行为必须是违法的、使用刑法规制的手段加以控制;②对控制物非法控制应当包括行使所有权的其他内容;③合同诈骗犯罪中,对所有权不能单纯地理解为积极全能,还包括消极全能,如返还请求权。

另也有学者认为,虽然对民法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概念解释能达成一致,但是问题仍然存在,即“非法占有”概念不准确,应该叫“非法所有”。如:台湾地区刑法中不叫非法占有,叫“有不法所有的意图”。在目前法律框架内,应该对“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加以区别。民法上的占有包括所有权的四项全能,但民法注重形式判断,而刑法注重实质判断(如“一房二卖”现象)。在民法意义上,所有权是一种交付才转移的权利,但从实质来看,该所有权就是诈骗罪所侵害的对象。行为人卖掉了别人未来的所有权,应当可以考虑对其定罪。同样的例子还有“一房二押”现象,但目前仍无法认定其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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