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走私的具体方式不同,可以将走私犯罪分为绕关走私、通关走私、准走私和后续走私等四种方式。在不同的走私方式中,其既未遂认定标准不同。在绕关走私和后续走私这两种走私方式中,可以分别以进入我国关境以及货物是否交付给买方为标准来认定。通关走私应以是否逃避海关监管为标准,如果是在逃避海关监管后被抓获的,即构成既遂。而在通关现场查获的,不管是否已被海关查验,都应定未遂。准走私中,若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可以货物、物品是否交付给买方为标准来区分既未遂;若在内海、领海运输禁止进出口物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无合法证明的,无合法证明状态本身就是既遂,在这种情况下无未遂可能;在收购、贩卖这些物品的情况下,则应以物品的交付为标准来认定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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