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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预谋绑架且将被害人劫持后发现无勒索对象即向被绑架人本人勒索的情形的定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及抢劫罪,但绑架罪与抢劫罪在构成要件的部分事实上出现了重合,即绑架罪中的控制人质行为与抢劫罪中的劫持人质行为在两个犯罪构成中都需要加以评价。实践中可将控制人质的手段行为放在法定刑较重的犯罪中评价,而对另一犯罪行为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一般不需数罪并罚。(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富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