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引发设立“终身监禁刑”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付成励“弑师案”已经尘埃落定。
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付成励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既往表现良好,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付成励选择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付成励在整个宣判过程中只说了一句话:“我自己的辩护意见怎么没写进判决书里去?”
他的辩护律师随后向媒体透露,付成励的辩护意见包括“报警的本意不是自首”,“希望判处死刑立即死刑”,以及“关于教育改造,这个改变不了我,我今天的态度,就是以后的态度”,有些一心求死的意味。
公诉方和他的辩护律师都曾表示,付成励的态度是,承认杀人,但不悔罪。他认为死者程春明“潜规则”了自己在读研究生的女友,最终导致女友与自己分手,程春明的行为不配作老师,他要“杀一儆百”。并表示如果他能出来碰到此类事情他还会这样做。
付成励更应被判终身监禁?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负责对付成励提起公诉,该处副处长王新环告诉《法制日报周末》记者,尽管最初提起公诉时,检察院认为“不宜从轻判处”,但考虑到付成励有自首情节,判处“死缓”是得当的,正是出于这个考虑最后检方没有抗诉。
在中国,一般情况下,只要在死缓的两年内不再犯法,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还可减为有期徒刑。
那么,被判死缓,对于付成励来说,就基本等于活下来了。
付成励的辩护律师认为,从犯罪人格角度看,付成励属于被动攻击性人格,他日常行为表现与常人无异,甚至可能比一般人更能忍让,但内心具有攻击性,当消极的社会条件达到无法容忍的程度,就会强力反击,不计后果。
这也是一些人对付成励的担心,因为从他目前的心态来看,一旦死缓减刑后出狱,遇到类似事情,类似血腥的场景可能还会在另一个“程春明”身上发生。
也正因为如此,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认为,付成励虽有自首情节,但不“悔罪”,他对社会的危害性还并未消除。“考虑到他是大学生,且既往表现良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终身监禁刑的存在,对付成励来说是比较合适的,这样能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性。”张建伟说。
“付成励有预谋地在教室残忍杀害老师,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适用死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危害性和全案情节,特别是考虑到当前我国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最终对付成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我认为这一量刑是基本合适的。如果我国有终身监禁刑,恐怕法院会考虑对其适用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接受《法制日报周末》采访时表示。
令人欣慰的是,付成励最后对程春明的妻子韩阳发自内心地说了声“师姐,对不起”,付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他们接案以来最欣慰的一刻,“因为保住他的生命不是我们的惟一目的,如果不能拯救灵魂,那么留给社会的依然是一个血腥的场面和对人心造成的冲击”。
终身监禁刑的“威慑”和“安抚”作用
程春明的妻子韩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表示放弃赔偿请求,理由是付成励是个学生,没有收入,家里又拮据。在对付成励的判决出来后,韩阳也并未有过激表现,只说结果跟自己预料的一样,希望事情能尽快过去,因为生活还在继续。
但并非所有的被害者家属都像韩阳一样“平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法官张明告诉记者,在他处理的案件中,有些被害者家属出于“杀人偿命”的想法要求判处罪犯死刑,法院做工作后,有被害人家属表示即使不判死刑也要终身监禁。
对于被害者家属的这种心态,死刑复核律师孙中伟也深有体会,在他代理的死刑复核案件中,80%的被害者家属都强烈要求判处罪犯死刑。
然而,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加上我国存在减刑、假释制度,导致一般情况下死缓实际执行刑期在有期徒刑14年以上24年以下(不包括判决前羁押时间)的徒刑,而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在有期徒刑12年以上22年以下(不包括判决前羁押的时间)。因此,最终导致了“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情况。
对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曾公开建议由终身监禁取代无期徒刑,他认为应该设立终身监禁,使无期徒刑真正无期化,使其名副其实地成为介于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一个刑种,这样除了震慑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家属也是个安慰。
增加终身监禁刑还是改良现有刑罚体系
不过,在张明看来,增加终身监禁刑并非是当前中国的最佳选择。他认为增加终身监禁刑的确能够改善生刑死刑相差太远的问题,并能“安抚”受害者家属,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这并非最佳选择,因为这势必需要配备相应的监舍、看押人员、饮食供应,会增加相应的财政支出,而且终身监禁刑意味着没有恢复自由身的可能,不利于罪犯改造。
“相对于增加新的刑种,我更倾向于完善现有的无期徒刑,比如可以设置若干年内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而对于那些已经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犯有重罪的罪犯,经过较长时间的关押后,也可以考虑将其释放。”张明告诉记者。
但赵秉志认为,仅对现有的无期徒刑进行严格减刑和假释的程序改造是不够的,还应该从实体上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刑,以此来适应惩治严重犯罪的需要。
不过,赵秉志不支持绝对不可减刑也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因为这“违反人道,也断绝了服刑罪犯改恶向善的出路,因而不科学也不可取”。
孙中伟则对终身监禁刑持坚决反对态度,他认为中国刑罚判处一个人终身监禁就“相当于承认有的罪犯永远不可改造,但理论上任何上都具有改造好的可能性;而且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本人及家属就会因此绝望从而敌视社会”。
在孙中伟看来,之所以有人认为“死缓”判决力度不够,是因为当前中国的减刑、假释比较随意。他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增加有期徒刑的年限,“但是,一定不能判他终身监禁,要给他一个万分之一的希望,这样罪犯就会尽全力去改造,也能缓和罪犯家属反社会的心态”。